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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用破产保护程序健全濒危企业司法救助机制打通营商环境建设的最后环节-以成都及周边地区破产审判现状对比为例/牛建国(15)
破产程序,可以说是让企业从市场中来,再让企业到市场中去接受临死前最后的一次检验,检验过关则如凤凰浴火重生,关键在于始终坚持市场主导,充分利用市场的竞争机制。反之,过分考虑债务人的规模及破产可能带来的失业等问题,则又会像过去一般给企业带来不应有的经营负担。
二、针对破产案件立案难,建议探索“统一立案与指定受理相结合”的立案模式,合理分流案件数量
破产案件受理难,除了程序本身的难度和人少事多的客观情况外,很大程度上还在于破产案件的受理要求于当前实施的立案登记制不符,在受理前需要进行实质审查。目前,立案登记制在全国各级法院已基本落实,立案庭仅对案件作形式审查,不对当事人的实体权利义务做形式审查,具体权利义务的审查有办理业务的审判庭或执行局法官来进行。而破产案件的受理前提是审查企业是否具有《破产法》所规定的“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形。针对这种情况,各地法院对案件受理过程进行一定的探索和创新,以促进破产立案的规范。
目前,对受理破产案件的管辖法院的级别根据为被申请破产企业核准登记的主管机关级别来确定,一般由该登记机关对应的同级人民法院管辖破产案件。对“执转破”案件,则以中级法院受理为原则、以基层法院受理为例外的级别管辖制度。根据这些规定,破产审判实践走在全国前列的深圳中院就结合地区实际,探索出了更具有可操作性的地方破产审判规则。深圳范围内的所有破产案件的均由深圳中院受理审查,基层法院仅对“执转破”案件具有受理审查的权限,同时所有破产案件的衍生诉讼均由基层法院受理。这样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就只负责审理破产案件,有利于提高破产案件的审理水平、缩短审理周期,同时兼顾效率,由对案件相对熟悉的基层法院来受理审查“执转破”案件,将衍生诉讼交由办案经验丰富的基层法院办理。
其实四川地区已经有法院在充分利用破产案件的移送。像德阳中院在受理由其管辖的破产案件后,就将案件指定由具备审查条件的法院,例如旌阳区法院审查。规模稍大的城市,像成都其实完全可以借鉴这些地区的做法,探索建立其一套符合成都实际的破产案件受理及指定规则。这一规则有两个重点,其一是将所有破产案件的审查权归于中院,受理后再根据实际情况交由下级法院审理,直接解决基层法院立案难、业务水平较弱的问题;其二是将“执转破”案件分流到基层法院,减轻成都中院的压力,同时减少因破产受理法院与执行法院不一致所带来的司法资源的浪费。成都中院对应的基层法院达24家,全国主要城市中找不出第二家管辖这么多基层法院的中级法院,因此解决全市的破产立案难的问题一定要进行全局考量,共同解决立案难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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