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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用破产保护程序健全濒危企业司法救助机制打通营商环境建设的最后环节-以成都及周边地区破产审判现状对比为例/牛建国(17)
旌阳法院敢于受理案件的背后有一整套机制的配合,尤其是花大力气建立起了法院内部的协同机制,从法院内部减轻破产法官的负担、支持破产法官的工作,同时探索简化程序,快速推进破产案件的审判进程。这些都值得其他法院反思和学习。成都作为省会城市不仅应当看到东部和南部地区的先进,也应当看到周边地区的实践成绩,提升自身的破产审判业务水平,助力成都市的产业结构转型升级和营商环境建设,提升成都对全川经济建设的工作的引领作用。
四、探索管理人选任的创新,实现可根据案件难以程度灵活遴选管理人的机制
法院除应当继续加强对破产管理人队伍的建设外,还应当适当在一些案件中扩宽对管理人的选任范围。法院在遴选和考核中介机构的过程中也没有想清楚,破产管理人最重要的是什么。如果说过去还是重在培养管理人队伍,做到“有人可用”,那今后就需要逐步转变为“选贤任能”。“破死”不难,唯生可贵。
笔者认为,优质管理人不是读几本书就能培养的,必须具备“党政认同,商界之友,律界精英”这三个条件,缺一不可。企业再生必须要求决策者懂企业运行模式、了解该企业行业背景及人脉、具有广泛商界资源以便迅速筹集资金完成注血重组、与注册地党政有良好的沟通关系以便迅速完成法律文件争取优惠政策等等,具备这些能力的管理人才能在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良好地行使企业的日常管理权、更快地推进破产程序、为企业的重生规划蓝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发布至今已逾十年,其中某些条文已经不符合当前破产审判的实际。像破产实践走在前面的江苏,在省高院的指导下,选取了一些法院进行改革试点,突破原有管理人库的名册限制,可以根据案件难易程度个案单独招募,突破省域、市域范围向全国的中介机构公开招募。同时,一些试点法院还设定破产案件难易程度评判标准,结合不同的案件采取不同的选任方式,例如一些法院对案情简单、适用简易程序的破产案件采取摇号的随机方式指定。还有的法院采取招募与摇号结合的方式,先招募管理人,经过筛选后在最终的几个备选中进行随机摇号,既保障可选范围,又兼顾公平,降低廉政风险。

第五部分 结 语

建设高水平的国际化营商环境不是一句为了政绩的口号,而是为了城市经济能有更加长足的发展、更好地迎接国际竞争的必然要求。办理破产,作为营商环境指标中的重要一环,如能得到足够重视将会促进由重经济发展“量”到经济发展“质”的转变,提升产业升级。因此,作为破产审判工作的核心力量,当解放思想、打消畏难情绪敞开受理破产案件,而行政机关更应当积极行政,肩负其经济建设的职能,协助法院顺利推进破产审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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