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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用破产保护程序健全濒危企业司法救助机制打通营商环境建设的最后环节-以成都及周边地区破产审判现状对比为例/牛建国(5)
22 乐山 沐川法院 0 2 1 1 4
23 成都 金堂法院 1 2 1 0 4
24 绵阳 高新法院 1 1 1 1 4
25 德阳 罗江法院 2 0 1 1 4
26 遂宁 射洪法院 0 1 2 1 4
27 成都 温江法院 0 2 2 0 4
28 成都 彭州法院 0 2 2 0 4
29 成都 简阳法院 0 1 2 1 4
30 泸州 纳西法院 1 0 2 2 5

根据检索结果,成都除设立较晚的天府新区成都片区法院外,有17家普通基层法院受理过破产案件,且基层法院受理破产案件的总量基本与成都中院一家法院的案件受理数量持平。在一般的民事案件中,中级法院的案件数量远低于基层法院,但是在破产案件中则呈现出倒挂的现状。不是说不能出现倒挂,深圳中院甚至受理全市的破产案件,但成都地区的基层法院在受理案件上未能有效对案件进行分流,案件压力全部砸到了成都中院的身上,迫使成都中院成为四川破产审判的“劳模”后,全市的破产审判工作也并没有得到实质性提升。除了办理自身管辖的破产案件外,成都中院还要负责建设成都地区的破产管理人队伍、提升业务水平、对外交流与学习、在业务上指导下级法院办理破产案件。反观排第二位的德阳市,虽然其辖区内的基层法院仅有6家,但基层法院为中院分担了大量破产案件,其中以位于主城区的旌阳区法院表现尤其优异,不仅受理案件数量排全川基层法院第一,在准确找准自身“基层法院”的定位后,在探索繁简分离、简化程序审理破产案件上进行了诸多探索和创新。
笔者在走访过程,成都中院民五庭的法官也坦言,案件确实太多,很多应当由基层法院受理的案件,基层法院并没有很好地进行案件分流,导致成都中院积压的案件数量越来越多,对众多需要进入破产程序的企业确实无计可施。一方面企业众多、民事案件众多,另一方面破产案件受理数量稀少,这就形成了许多企业没办法依据法定的程序及时获得救助。更重要的是,没办法利用市场机制和司法程序筛选出有拯救价值的企业,却形成了没生存希望的企业出不去、有生存希望的企业进退两难的局面。成都地区的民营经济亟需破产保护程序。

第二部分 破产程序可以有效挽救有价值的企业并且可以筛选目标企业进行重点挽救

一、破产程序能够防止债务人因一时的周转困难而倒闭,及时挽救有希望的企业
就笔者走访的一家民营制药厂为例(以下均以“药厂甲”指代)。药厂甲因资金链断裂,经营困难,拖欠大量货款及工人工资,在进入破产程序时已经停工一年。药厂甲本身拥有多年的技术积累,产品的市场认可度极好,在省内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市场认可度,自身盈利及运营状况良好,恰恰是债务互保危机的爆发让这家运营良好的企业在短时间内一蹶不振,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而进入破产程序。药厂甲及其关联企业主要为制药企业,且自身的运营情况都相对较好,但因为经营的需要,在其实际控制人的操作下,互相之间有大量的互保债务。后其实际控制人被司法控制,导致原本处于各地、关联性较弱的关联企业之间难以继续维系互保债务,债务危机瞬间波及所有关联企业。原本,债务危机并不会如此爆发,但是在一些债权人开始行动之后,所有债权人纷纷向关联企业进行“挤兑”主张债权,大量的司法程序之下,有价值的生产资料发挥不了应有的作用。债务互保之下,每一笔债务都可能是压垮骆驼的最后一根稻草,每一家看似实力雄厚的企业可能都是非常脆弱的,任何能给企业带来重生希望的生产资料都成了债权人眼中待瓜分的肥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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