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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用破产保护程序健全濒危企业司法救助机制打通营商环境建设的最后环节-以成都及周边地区破产审判现状对比为例/牛建国(6)
在药厂甲进入破产前,地方政府积极稳定员工情绪,保留下大量的熟练技术工人。在药厂甲进入破产程序后,当地政府也积极与各方协调,采取积极、主动的行政姿态,当管理人需要与尽力解决破产程序中的各机关协调问题,不怠于行使权利,最终为制药厂的重新焕发生机打下了坚实的基础。最终,药厂甲引入战略投资人,与各债权人达成和解协议。和解协议履行完毕一年后,基本恢复生产,重新实现盈利,再次正常运转。
像这类企业,有多年积累下来的技术,尽管并不一定是高精尖技术,但胜在积累丰厚、产品认可度高,最重要的是药厂的GMP认证。如果新建一家药厂,需要大量资金的投入,且获得GMP认证需要花费数年的时间。这种重新进入市场依然保有较高的市场竞争,且债务规模并未高于新建一家同规模的企业,且能创造大量就业岗位,市场前景看好的企业,可以救,更需要救,同时,救的时机也非常重要。通过破产程序,众多债权人的情绪得到化解,药厂甲妥善处理了原来的债权债务,平稳走上重新发展的正轨,而跨省引入投资者,又为当地的招商引资工作做出重大贡献,可以说是一举多得。
二、破产程序能够给予债务人重生的希望和机会,为破产企业的重生蓄力
在走访过程中,笔者也了解到,并非所有的破产程序均能挽救企业,成功的经验可以借鉴但是成功的案例并不能当然进行复制。当地后续的一些破产企业,则面临无法拯救的困境。比如一家生产酱油等调味品的酿造企业企业乙,尽管也是深陷债务互保危机,但其关联企业本身依附于企业乙,关联企业没有较强的独立经营能力。企业乙因“执转破”进入破产程序,其本身的盈利状况在食品类企业中尚属良好,利润率虽较低,但能吸纳大量的就业人口,且产品的市场认可度较好,属于能够稳健经营的“细数长流型”盈利企业。企业乙之所以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还是因为公司的经营决策失误,为了新三板上市而大量举债,负债远远超出了一家利润率微薄的食品企业所能承担的规模。就其挽救价值来说,因负债规模过于庞大,甚至超过了重新建厂的花费,调味料虽属生活必需品,但企业的市场占有率不够高、品牌的认可度不具有广泛性和不可替代性,哪怕历史悠久、可吸纳大量就业人群、上缴财政收入较多,客观来说挽救价值也不大。对这样的企业,能救得活固然最好,如果实在无力回天,也算是给全体债权人一个交代,适合淘汰产出较低的企业,整合行业资源。
企业乙可以说是目前国内数量最多的制造类企业的代表,曾经因整个国家经济形势的良好而轻松盈利并盲目扩大生产,最终因为整体经济形势的放缓而出现经营危机,就这类企业来说,破产程序是一个给予最后一次拯救的机会,仍然可以利用司法程序和市场机制破釜沉舟一次。即便债务人最终挽救失败,利用破产保护,也可以防止债权人的个人行为,在第三方的监督管理之下,公平对待全体债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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