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用破产保护程序健全濒危企业司法救助机制打通营商环境建设的最后环节-以成都及周边地区破产审判现状对比为例/牛建国(7)
企业乙在进入破产程序前,法院已经将该企业的基本账户、设备厂房、原料及库存均被冻结或者查封,企业完全陷入停产停工的局面,大量工人处于失业状态,生产设备因停工而迅速贬值。进入破产程序后,在法院的许可下重新继续营业,其被查封、冻结的资产被全部释放出来用于继续生产。一方面该企业的生产周期长但是产品销路好,继续经营能够产生利润对,对全体债权人有利,另一方面机器设备一旦停工其损耗和贬值速度远超过正常运转,且重新启动又需要花费较高的成本,因此继续营业可以有效地让企业资产保值。所以,破产程序可以防止债权人无意识的个人行为损害债务人财产的价值,进而损害其他债权人的权利。
三、通过破产程序能够斩断互保牵连,让债务人能够自行经营,解决影响地方社会稳定的重大事件
笔者走访过一家房地产企业破产企业丙,从破产债权的复杂程度、涉及利益主体、债权人人数、地方稳定及地方政府的重视程度来看,都是非常具有典型意义的房地产企业破产案件。企业丙是一家房地产开发二级公司,隶属于一家四川本地多年从事房地产开发的集团公司,其本身的运营能力良好,投资回报丰厚。但因为集团公司的经营扩张策略,各项目资金吃紧,企业丙的现金流被母公司大量抽调,并同时为关联公司承担巨额债务、提供大量资产担保,后整个集团公司因资金链断裂,企业丙也因资金链断裂被迫停工,最终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而被债权人申请进入破产重整程序。
这么一个地方重大楼盘进入破产程序,作为管理人、地方政府、法院可以说都承担了巨大的压力。早在法院正式裁定前很长一段时间,企业丙因大量拖欠工程款及大面积交房违约,政府部门对企业丙的销售房屋和以房抵债采取严密的监督,暂停了部分备案要求,防止更多购房人血本无归。同时,政府也积极与企业丙的母公司及各大债权人积极协商,商讨如何完成后续建设,偿还债务。可以说,地方政府在破产受理前就做出了充分的基础工作,为后续的程序推进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在进入破产程序后,管理人在地方政府的前期工作成果下进一步与各购房债权人之间积极进行沟通,增强债权人对法院、对管理人的信心。同时,地方政府积极协调管理人的各项工作,在办理开户、刻章、收款等事宜上依法办理,减少了管理人的工作压力。这一套组合拳下来,既减轻了管理人的事务性工作压力,又提高了程序推进的效率,可以说地方政府采取积极行政的态度参与到府院联动中来,客观上积极促进了破产案件的审理工作。尤其是在召开两次债权人会的过程中,体现尤其明显。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由于召开现场会议,债权人人数达上千人,地方政府积极鼓励和协调当地的购房债权人以委托代表的方式参会,在法院的办公地点和安保能力不足时,积极寻找适合开会的地点,并提供了妥善的安保,以保障会议的顺利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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