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用破产保护程序健全濒危企业司法救助机制打通营商环境建设的最后环节-以成都及周边地区破产审判现状对比为例/牛建国(8)
企业丙的第二次债权人会议由于采用网络会议的方式召开,地方政府的群众工作组又积极进行宣传,帮助债权人积极进行投票,以提高网络会议的参会率和投票率,积极推进各项议案的投票。可以说,这一重大案件的妥善处理,离不开地方政府的积极参与,形成法院主导程序、管理人执行和推进程序、地方政府协调各方的这样一种协作模式。
在法院裁定进入破产程序初期,大量购房债权人情绪非常激动,在政府部门的耐心工作和协调下,大量购房债权人逐渐恢复理智。进入破产程序,尽管是各方都不愿意看到的结果,但是从客观上来说,也为当地带来了切实的好处。第一,所有被法院依法查封、扣押的债务人财产被依法申请解封,尤其是土地及大量商铺、在建工程。土地和在建工程的解封能够解决部分已经交房的购房户的办证问题,也能减少各债权人对在建工程开工的后顾之忧。第二,担保权人在进入破产程序后暂时无法行使担保权,也能争取时间完成后续建设,防止匆忙处置资产带来债务人财产价值的实际贬损。第三,能够让作为第三方的管理人正式全面接管债务人的重整工作,切断关联公司对债务人的控制,防止债务人资产的进一步流失。第四,开始协调对外融资完成后续建设,将在建工程予以完工,提高资产价值,完成交房,减轻地方维稳问题。
尽管债权人起初非常抗拒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但管理人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经法院裁定许可继续营业后,积极安排协调对外融资、组织恢复修建。经过不懈的努力,程序推进平稳,已购房的债权人也已经拿到房屋,后续的工作也稳步推进。可以说,相对市场化程度更高的成都,一些地区因为市场投资较少、经济总量更小,更加关注企业所面临的困难,客观上形成了更为良好的府院联动机制。如果没有破产程序,各债权人对债务人群起而攻之,要么僵局楼盘继续烂尾,要么众多当地的购房人、农名工利益受损,无论哪一种结局都是会给地方稳定带来重大隐患。
四、破产程序是符合市场经济运行逻辑的必要程序,完善退出机制是营造高水平营商环境的必要条件
社会发展到如今,让人能够有尊严地退出市场是社会普遍认可的人文道德,那让没有存续意义的企业法人在完成拯救后有尊严地注销,则是市场经济思维下的市场道德。
1、破产保护,可以防止债权人因盲目追求个人利益而采取五马分尸式的维权方式损害全体债权人的权益。
破产程序之所以又被称为破产保护,是因为可以通过强有力的司法程序将债务人企业保护起来,进而保护债务人、债权人、后续投资人等各方的权益。绝大多数企业的危机,并不在于盈利能力本身,而在于投入与产出之间的时间差:投入已经无法达到获得产出的程度或者时间,因此,这个时候如果不能予以适当的保护维持企业的运转,则将使前期的投入血本无归,最终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如果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则可以立即解决这些燃眉之急:无条件解除对企业的所有查封冻结,未执行完毕的财产可以立即退还企业统一由破产程序作为破产财产清偿债务,被侵占转移的企业资产将被追回,股东权益在破产重整程序中被冻结,认缴的注册资金加速到位等,这些蓄水养鱼的措施就能为企业的重生打下坚实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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