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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用破产保护程序健全濒危企业司法救助机制打通营商环境建设的最后环节-以成都及周边地区破产审判现状对比为例/牛建国(9)
2、通过给予最后一次机会的方式,能够将有价值的企业或者有价值的企业资产从互保的债务泥潭中解脱出来,重新投入市场发挥应有的作用。
企业,作为市场经济主体,无论是生是死都需要依靠市场经济这一基础环境,市场经济的基本逻辑是“求财不求气”,所以即便是企业退出市场,破产程序也要给予债务人企业机会看能否再次求财。因此,《破产法》专门设置了重整、和解等再生程序,只有那些毫无挽救价值的企业才会进入最后的清算程序,而且即使进入清算的企业只要在最终宣告破产前都可以随时因投资的落实而转入重整程序,而不必过分担忧一旦进入破产程序企业就陷入万劫不复的境地。《破产法》允许债务人在企业破产后继续营业,也是基于促进债务人财产保值增值的目的。通过破产程序后,企业有价值的资产就可以再次流入市场,发挥出应有的作用,也给投资人吃了一颗安心投资的定心丸。
3、能够盘活产业链,带动就业保障民生,带动地方投资,提升整体营商环境。
市场经济发展到如今,社会化的分工已经非常发展得极为细致,每一家企业可以说都是至少一个产业链条上的一环,所以在经济不景气的情况下,几乎所有民营经济都陷入一种“覆巢之下安有完卵”的危机中。在制造类企业中,产业链条上往往有众多依赖彼此而共存的企业。这些链条上的其中一些较大的企业一旦出现问题,就容易造成整个产业链条的损失。那么,如果能够进入通过破产程序挽救成功,那么就意味着整个产业链条会被再次盘活。
以药厂甲为例,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后,药厂甲的生产恢复正常并开始产生盈利,大量的工人能够返回工作岗位,企业可以上缴利税,更为重要的是,盘活了当地甚至周边的供应链上的企业。从进入破产程序、法院裁定许可自行营业后,药厂甲继续与原供应商及销售商进行合作,维护良好的合作关系,在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后仍然继续合作。尽管在此之前的和解协议中遭遇到了一定的损失,但是在其后的继续合作中还是能将钱赚回来,以药厂甲为核心的产业链条又可以重新良好运营,形成良好的经济循环,长期来说,对大部分债权人,破产和解成功反倒是有利的。
所以说,破厂程序从近处来说能够保障全体债权人的利益,公平对待全体债权人,从远处来说,能够将有希望拯救的企业从债务互保中拯救出来,促进生产资料的流转。

第三部分 目前破产程序未能全面推行的主要原因

一、政府未能对破产程序有足够的重视,对推动破产案件的保障不足,未能形成良好的“府院联动”机制
“府院联动”机制最早由浙江的法院提出,后被最高法院多次以正式文件肯定,是在破产审判推进过程中探索出来的一套政府与法院形成联动、共同处理破产案件的工作机制,经过实践证明,具有很高的必要性和可操作性。成都地区的法院的破产审判起步虽晚,但在办案过程中也逐步感受到了“府院联动”工作机制的必要性,并积极地进行推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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