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刍论破产程序进出机制的设置及三大程序的功能定位/牛建国
刍论破产程序进出机制的设置及三大程序的功能定位

牛建国作品

成都市人大代表,成都市破产管理人协会秘书长
成都竞择破产清算事务所协调人

由于既懂法律又懂经济的“双料”人才普遍缺乏,导致对于破产法的研究包括司法实践更多的处于“试水”状态,这也就不难理解有些小儿科式的破产案件被评为当年“十大典型”。倒不是这些案件多么经典,而是本身就没有案例参与竞争。虽然白纸黑字大家都认识,尤其对于法律科班出身的来说,但笔者认为仍然有必要对破产法难以理解的知识点进行些“白居易”式的剖析。
破产法规定的破产三大程序,重整、和解以及清算侧重点不一。和解、重整侧重于“生”,而清算侧重于“死”得尊严。清算程序我们基本都熟悉,因为有过去20年的经验积累,何况本身也不复杂。相对于和解,重整程序明显要复杂些,这不仅是因为重整涉及的法律关系调整相对较多,更关键的是确保重整成功的手段可不是重整的法律条文规范就能够解决的。和解、重整与清算的关系,清算是兜底程序,没有挽救希望的企业可以直接进入清算程序,也可以在重整、和解无望时随时变轨至清算或宣破后程序。破产程序的这三大框架设计就意味着重整和和解程序一旦启动搞不好没有退路可走。鉴于重整和和解法律关系的调整,说破产法叫“破产保护法”一点也不为过。破产法晦涩难懂,说简单其实也就那么回事。
一、破产程序的“进口”
这说的是如何进入破产程序的问题,虽然我国搞立案登记制度已有几年时间了,但破产受理仍然坚持“实质审查”,这还不包括有些省市规定的拒绝破产案件的“技术壁垒”。破产案件因申请而启动,法院不可能将破产强加于企业。根据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能够申请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的合格申请人有:
(一)债务人自己。债务人最清楚企业情况,对陷入财务困境有切肤之痛,没有人比它自己更了解该不该进入破产程序。根据破产法规定,债务人当然具有申请自己破产的权利,但据笔者经验,如果不是被追得厉害,债务人是肯定不愿意破产的,至少说起破产名声就不好听。但债务人一旦认知了破产的保护作用后,往往比任何人都爱破产,完全有可能从“看破才破”演变成“想破就破”。
(二)债务人的债权人。债权受法律保护,破产具备概括实现债权的功能,当然应当赋予债权人对债务人的破产申请权。与债务人自行申请相比较,债权人不像债务人必须提供一大堆资料,只需要提供合法债权到期而债务人不能清偿的证据即可。另鉴于债权人不像债务人自己那么清楚负债状况,法律未赋予债权人申请债务人进入和解程序的权利。需要说明的是,从破产法来讲,债权人是广义的,并不仅限于取得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也包括公法债权和其他私法债权。公法债权像债务人欠缴税款、社会保险费用或者法定住房公积金的,税务部门、劳动保障部门或者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债务人破产,其他私法债权包括像职工债权均可以具备申请债务人破产的资格。法律并未要求提出申请的债必须具备强制执行效力,有些法院要求债权人提供判决书等做法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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