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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肺炎疫情期间劳动关系的几个问题/孙斌
解读肺炎疫情期间劳动关系的几个问题

湖北大晟律师事务所 孙斌律师

本文根据本律师在两个专业微信群讲课的内容及部分省市近期出台的规定整理而出(因篇幅原因主要讲重点部分),不足之处望请各位律师、HR给予指导、斧正:

针对在武汉发生的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先后出台了两个文件确认涉及肺炎疫情相关问题。
从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文看,第一条规定涉及的两种特定情形工资标准的确定对现状有重大的指导意义,而第二条规定由于前后排序不同导致不少公司HR、律师都错误认为涉及肺炎疫情有关劳动关系的处理都可以通过协商的方式进行处理。
下面就两文件涉及肺炎疫情相关问题作一一解读:

一、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文相关问题:

第一问:肺炎感染患者在隔离治疗及医学观察期间的工资待遇如何发放?

孙斌律师解读:
对患乙类传染病的患者(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隔离治疗期间和医学观察期间,给予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劳动报酬。这一规定与2003年非典期间人社部做出的规定一致,在此就不做进一步的解读。
本律师要特别说明的是同为治疗期间,该期间不论时间长短都不计入医疗期。但隔离治疗或医学观察结束后,劳动者还需要其他治疗(不包括再次传染肺炎的患者)或者休息,在其提供医疗证明后这期间计入医疗期。


第二问:政府相关部门实施特定范围内隔离(其他紧急)措施后不能正常劳动的劳动者在隔离期间的工资待遇如何发放?

孙斌律师解读:
在解读这一问题前,我们先了解几个概念:
第一个概念为:政府实施隔离措施
本律师认为应指所在地区肺炎疫情比较严重,为避免更大范围的疫情传播,实施关闭所有公共交通工具或者其它特定措施。阻止人员以及交通工具进出的特别措施。如武汉是第一个壮士断腕决定封城的城市,之后湖北省其它城市以及全国部分城市也采取了类似的做法。
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最大特点为当地政府出台相关文件。如武汉市出台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通告(第1号)。

第二个概念为:政府采取其他紧急措施
本律师认为应指为了防止疫情传播,要求特定地区的相关人员居家隔离或集中隔离医学观察,防止可能存在肺炎病情的人员对他人造成传染而采用的维护公共利益的特定措施。

第三个概念为:政府实施强制措施的对象?
以武汉为例:
政府实施强制措施的对象分为两类:
第一类为目前在武汉、年前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尚未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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