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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肺炎疫情期间劳动关系的几个问题/孙斌(2)
第一类人员又分为两种:
第一种为工作地点在武汉的本地以及其它省市户籍的劳动者。
第二种为需返程到外地工作的本地以及少数其它省市户籍的劳动者。

第二类目前不在武汉、需返回武汉工作,年前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尚未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

上述对“政府实施强制措施的对象”解读之后也为经国务院批准的《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第一条“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至2月13日(包含春节期间来湖北探亲访友休假的外地人员)”所确认。

第四个概念为:政府采取其它紧急措施的对象?
政府采取其它紧急措施的对象根据目前已公布的部分省市文件看主要为从湖北返程回当地工作的人员。
本律师在与相关HR、律师交流中还发现现在有的用人单位还将春节前曾在武汉转车、转机人员、与湖北省人士有接触、有联系的人员、湖北省之外其他疫情比较严重的地区人员以及非本地所有返程人员纳入到政府采取其它紧急措施的对象。

在了解上述四个概念后就可明确确认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目的在于扼制、消除疫情,劳动者即使不能提供正常的劳动,这一特定期间在获取劳动报酬上与患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一致,均为正常工作情况下用人单位支付的工资,具体标准为除奖励工资(奖金、提成)之外的其他工资收入。

本律师要特别说明的是这次肺炎发生在湖北武汉,由于湖北省颁布的《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经过国务院批准,在针对春节期间来湖北探亲访友休假的外地员工执行上其效力应高于其所在企业省市制定的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
对春节期间来湖北探亲访友休假的外地员工而言,凡当地制定的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后正常工作(复工)时间低于湖北省2020年2月14日,其存在差距期间的工资应当严格按照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期间的工资标准进行支付。


A、某HR提出:当地文件规定居家隔离限定为从湖北返程的人员,公司将这一范围扩大到春节前曾在武汉转车、转机人员,公司准备通过休年休假的方式来抵14天,这一做法存在什么风险?

孙斌律师回复:
这一做法存在以下法律风险:
(一)、首先与《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行政法规)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相冲突,员工休年休假只能是工作日,虽然这一期间对用人单位而言是工作日,但对遵守公司规定的劳动者而言并不是工作日,员工居家隔离是为了防止可能存在的疫情传染而不能提供正常的劳动,公司扩大居家隔离适用的对象,就应当严格按照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文第一条规定支付居家隔离14天的劳动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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