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全文
解读肺炎疫情期间劳动关系的几个问题/孙斌(4)

如果不存在后期湖北省人民政府或者武汉市人民政府因疫情再次延长放假时间的情形外,对上海市公司回汉员工而言认定武汉市实施强制措施的时间同样只有2020年1月23日这一天。


第三问:对上述两种情况的人员能否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

孙斌律师解读:
由于上述两种情况的人员处在特定的阶段,属于特定的保护对象。用人单位如果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即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本条所指劳动合同到期应当是指2020年1月31日到疫情结束月份。本律师特别建议HR在这一阶段与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应当了解劳动者个人的相关情况,遇到上述两种情况的人员时,应将劳动合同终止时间无条件顺延至劳动者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第四问: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第二条规定前后排序所涉及的若干问题如何具体执行?

孙斌律师解读:
虽然该条规定了这期间企业可以通过协商来解决工资、工作岗位等问题,但实际上都忽略了重要一点,即该条第二部分的具体出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效力。
单从文件号看《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为原劳动部其他规范性文件,但经《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规章目录的公告》(人社部公告【2016】1号)所确认《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已调整为人社部规章;而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文为人社部颁布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就两者的效力而言,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98条第1项的规定前者的效力高于后者。
因此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控制期间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工资必须严格按照《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执行,超过一个月之后才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等措施。
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工资报酬应当包括除奖金(提成)以外的其它工资科目。


C、某HR提出:在疫情发生后,公司可能因原材料等问题需要停工停产,公司停工停产的时间何时开始计算?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如何理解?

孙斌律师回复:
年后在公司复工后,公司如因原材料等问题需要停工停产,公司决定停工停产之日即开始计算工资支付周期。

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概念):
泛指企业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支付工资具体期限长短。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可分为周、半个月、一个月。一个工资支付周期为一个月的,具体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这也是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中没有将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用一个月进行替代的具体原因。


总共5页     [1]   [2]   [3]   4   [5]  
上一页     下一页    

声明:本论文由《法律图书馆》网站收藏,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版权为原作者所有,未经作者同意,不得转载。
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