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观标准结合合同履行具体实施情况评价 —关于“新冠疫情”是否构成合同履行阻却事由阐析/王奇晟
首先阐明:关于不可抗力的法律观点一直在理论界和实务界存在很大争议,本文旨在分析关于“新冠疫情”是否构成不可抗力合同履行阻却事由,以及如何解决或者规避此类法律风险的一些个人评论或者观点,合同在签订履行过程中具有主客观各种复杂情形,而且履行中也存在很多变数,因此即便“新冠疫情”可能构成不可抗力合同履行阻却事由,但如果贸然因此而单方变更合同甚至解除合同,可能会造成合同违约风险。
首先,对于不可抗力,应该进行定义。如何定义不可抗力,就是一个难点。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而《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第二款则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我们看到旧法和新法在这里得到了统一,这两个概念几乎是一样的,并没有任何改变。三个“不能”必须同时满足,方能认为是不可抗力,其实这是三个无论从文义还是内涵均十分宽泛的概念,可能立法者考虑到合同的具体制定者可以单独对此进行约定,又或者像“新冠疫情”这种新型不可抗力的出现不能完全一一列举,就采用了三个“不能”进行泛指。
为了避免对某一现象是否属于不可抗力出现争议,较为有效的办法是由当事人在合同、协议中对该合同履行中的不可抗力范围进行具体约定与说明。不可抗力引起的风险主要包括地震、风暴、雨、雪及海啸和特殊的未预测到的地质条件。因此,对不可抗力如何界定是关系到合同实施过程中风险分担的一个重要问题。
实践中,广泛认可的不可抗力的风险包括因下列情况导致的风险:
(1) 自然灾害,包括特定等级的洪水、地震、火灾、台风、雷电等;
(2) 社会异常事件,如战争、罢工、骚乱等社会异常行为。
目前尚存较大争议的不可抗力情况如下:
(1) 政府行为,如政府的征收、征用行为、封锁;
(2) 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变化;
(3) 大范围的流行性疾病,例如,北京暴发非典之后,流行疾病是否属于不可抗力即存在争议。
特别说明的是,对于目前尚存争议的不可抗力事项,如果不在合同中进行约定,能否被法院认定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
但是,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期间依法做好人民法院相关审判、执行工作的通知》中第三条、依法妥善处理好与“非典”防治有关的民事案件,(三)由于“非典”疫情原因,按原合同履行对一方当事人的权益有重大影响的合同纠纷案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适用公平原则处理。因政府及有关部门为防治“非典”疫情而采取行政措施直接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者由于“非典”疫情的影响致使合同当事人根本不能履行而引起的纠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和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妥善处理。这里非常明显的是,对于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是采纳了客观表现评价的方式,也就是说,对于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最高法院没有给出一个固定的定义,而完全是按照合同签订和履行的客观情况来进行评价。因此,这种限定和界定标准十分严格,从而说明,实践中能被认定为不可抗力将会非常少,如果合同当事人想以不可抗力作为合同履行阻却事由,需要承担巨大的风险。现举一案例实际说明,根据最高院公报案例,孟元诉中佳旅行社旅游合同纠纷案,本案发生时正值非典疫情爆发期,但是原告孟元在未和被告旅行社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单方面解除合同,要求被告退款,经北京两级法院审理后最终败诉,由此可见,以不可抗力解除合同需要条特别谨慎,但凡有履行合同可能性,则应当继续履行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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