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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观标准结合合同履行具体实施情况评价 —关于“新冠疫情”是否构成合同履行阻却事由阐析/王奇晟(3)
一、《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因此,合同当事人应当第一时间按照合同约定的通知方式通知合同相对方并及时留存不可抗力的证明,如政府通知、通告、函告等证明不可抗力发生的证据,而且受损方通知合同相对方的证据也应当保留,作为以后可能产生合同纠纷的处理依据。
二、尽量不要单方面解除合同,而应当尝试变更合同履行方式,或者延期履行,在非典疫情期间,我们看到有很多案例证明因非典影响而产生的工程合理延期,特别是得到对方承认的延期,是会被法院支持的,如(2011)浙民终字第34号、(2008)浙民一终字第255号判决,均支持了这一观点。但是,还是要郑重提醒合同当事人,如果能取得合同相对方的认可,协商一致变更合同还是避免风险的最佳方式,不到迫不得已,不能擅自变更合同,甚至不通知对方即变更合同,非常有可能构成合同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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