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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肺炎疫情下,情势变更原则之适用指引(附相关司法解释、司法文件及公报案例)/陈召利
新冠肺炎疫情下,情势变更原则之适用指引(附相关司法解释、司法文件及公报案例)
作者:陈召利,江苏云崖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来源:利眼观察

当前我国发生了新冠肺炎疫情这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为了保护公众健康,政府也采取了相应疫情防控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延长春节假期、延迟企业复工、采取隔离等强制性措施,对诸多企业的生产经营带来了一定影响,可能导致其商务合同无法正常履行。对于企业来说,怎么办?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2月13日发布《关于为依法防控疫情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司法服务保障的指导意见》,提出“合理认定疫情对合同履行的影响。因政府及有关部门为防治疫情而采取行政措施直接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者由于疫情影响致使合同当事人根本不能履行而引起的纠纷,适用合同法关于不可抗力的规定处理。合同成立后因疫情形势或防控措施导致继续履行对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起诉请求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可以适用合同法关于情势变更的规定,因合同变更或解除造成的损失根据公平原则裁量。对于因疫情防控导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等纠纷,当事人就相关责任、损失承担有明确约定的,除法律、法规以及疫情防控政策另有规定的,应当依照当事人的约定处理,一方当事人事后以公平分担等为由反悔的,不予支持。”笔者之前已经整理了我国关于不可抗力的相关规定(新冠肺炎疫情构成不可抗力,这些规定不可不知,涉及房地产开发、工程施工、PPP等领域),现专门整理我国关于情势变更的相关规定,并予以简述,以资参考。
一、什么是情势变更原则?
我国现行法律并未明确规定情势变更原则,为了因应经济形势的发展变化,使审判工作达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的原则和精神,《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了“情势变更原则”,即“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二、情势变更与不可抗力之辨析
从上述规定可知,情势变更原则是发源于公平原则,目的是解决继续履行合同对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的情形。情势变更既不属于不可抗力,也不属于商业风险,是属于介于不可抗力与商业风险之间的重大变化。
我国《民法典(草案)》(2019年12月28日发布)第五百三十三条对“情势变更原则”作了规定,“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与司法解释相比,草案删除了“非不可抗力造成的”的限制,有人据此认为,情势变更与不可抗力并非相互排斥,笔者对此并不赞同,情势变更原则是公平原则的细化,是为了解决不可抗力规则无法适用时导致明显不公平的情形下才创设并予以补充适用,应当慎重从严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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