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肺炎疫情下,情势变更原则之适用指引(附相关司法解释、司法文件及公报案例)/陈召利(2)
三、情势变更与商业风险之辨析
商业风险属于从事商业活动的固有风险,诸如尚未达到异常变动程度的供求关系变化、价格涨跌等。情势变更是当事人在缔约时无法预见的非市场系统固有的风险。人民法院在判断某种重大客观变化是否属于情势变更时,应当注意衡量风险类型是否属于社会一般观念上的事先无法预见、风险程度是否远远超出正常人的合理预期、风险是否可以防范和控制、交易性质是否属于通常的“高风险高收益”范围等因素,并结合市场的具体情况,在个案中识别情势变更和商业风险。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把握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严格审查当事人提出的“无法预见”的主张,对于涉及石油、焦炭、有色金属等市场属性活泼、长期以来价格波动较大的大宗商品标的物以及股票、期货等风险投资型金融产品标的物的合同,更要慎重适用情势变更原则。
四、情势变更原则之权利行使方式
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其权利行使方式是及时通知对方。而当事人一方主张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因为是否构成情势变更具有较大的主观性,必须通过诉讼方式行使,由人民法院作出裁判,而不可以仅仅通知对方即可。
此外,民法典草案还确立了诉前协商的前置程序,如民法典施行后该规则得以保留,应当予以遵守。笔者建议,即使诉前协商不是情势变更之诉的前置程序,争议双方仍然应当本着公平原则尽可能友好协商解决,以免徒增诉累。
五、适用情势变更原则的注意事项
在调整尺度的价值取向把握上,人民法院仍应遵循侧重于保护守约方的原则。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并非简单地豁免债务人的义务而使债权人承受不利后果,而是要充分注意利益均衡,公平合理地调整双方利益关系。在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要积极引导当事人重新协商,改订合同;重新协商不成的,争取调解解决。
为防止情势变更原则被滥用而影响市场正常的交易秩序,人民法院决定适用情势变更原则作出判决的,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的通知》(法[2009]165号)的要求,严格履行适用情势变更的相关审核程序:如果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确需在个案中适用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审核。必要时应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审核。
附件:情势变更的相关司法解释、司法文件及公报案例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2019年12月28日发布)
第五百三十三条 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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