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肺炎疫情下,情势变更原则之适用指引(附相关司法解释、司法文件及公报案例)/陈召利(4)
3、 人民法院要合理区分情势变更与商业风险。商业风险属于从事商业活动的固有风险,诸如尚未达到异常变动程度的供求关系变化、价格涨跌等。情势变更是当事人在缔约时无法预见的非市场系统固有的风险。人民法院在判断某种重大客观变化是否属于情势变更时,应当注意衡量风险类型是否属于社会一般观念上的事先无法预见、风险程度是否远远超出正常人的合理预期、风险是否可以防范和控制、交易性质是否属于通常的“高风险高收益”范围等因素,并结合市场的具体情况,在个案中识别情势变更和商业风险。
4、 在调整尺度的价值取向把握上,人民法院仍应遵循侧重于保护守约方的原则。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并非简单地豁免债务人的义务而使债权人承受不利后果,而是要充分注意利益均衡,公平合理地调整双方利益关系。在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要积极引导当事人重新协商,改订合同;重新协商不成的,争取调解解决。为防止情势变更原则被滥用而影响市场正常的交易秩序,人民法院决定适用情势变更原则作出判决的,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的通知》(法[2009]165号)的要求,严格履行适用情势变更的相关审核程序。
五、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为依法防控疫情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司法服务保障的指导意见(2020年2月13日发布)
5.依法妥善审理与疫情防控有关的合同纠纷案件。合理认定疫情对合同履行的影响。因政府及有关部门为防治疫情而采取行政措施直接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者由于疫情影响致使合同当事人根本不能履行而引起的纠纷,适用合同法关于不可抗力的规定处理。合同成立后因疫情形势或防控措施导致继续履行对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起诉请求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可以适用合同法关于情势变更的规定,因合同变更或解除造成的损失根据公平原则裁量。对于因疫情防控导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等纠纷,当事人就相关责任、损失承担有明确约定的,除法律、法规以及疫情防控政策另有规定的,应当依照当事人的约定处理,一方当事人事后以公平分担等为由反悔的,不予支持。
六、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商事审判应对金融危机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京高法发〔2009〕373号,2009年8月19日发布)
2. 正确理解和慎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关于合同“情势变更原则”的规定,依法合理调整平衡合同双方的利益关系。虽然国际金融危机给彼此依存并密切关联的不同经济领域或者行业之间带来了方方面面的影响,但由此而产生的合同纠纷中的利益损失一般仍属于商业风险范围。因此,在个案中,要注意结合市场的具体情况,合理区分和甄别情势变更和商业风险。要依法严格把握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严格审查当事人提出的“无法预见”的主张与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之间的因果关系。特别是对于涉及市场属性活泼、长期以来价格波动较大的大宗商品标的物以及风险投资型金融产品标的物的合同,更要慎重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对于拟适用情势变更原则的相关案件,必须经受理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并将处理意见及时向市高级法院提交书面报告,必要时由市高级法院向最高人民法院请示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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