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肺炎患者等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是否应计入医疗期/高律师(2)
二、三类人员的对应期限
该问题涉及新冠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三类人员,涉及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期间。那么各自对应什么期间呢?
《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医疗机构发现甲类传染病时,应当及时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病人、病原携带者,予以隔离治疗,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
(二)对疑似病人,确诊前在指定场所单独隔离治疗;
(三)对医疗机构内的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
2020年1月20日,国家卫健委发布2020年第1号公告,经国务院批准,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
2020年1月22日,国家卫健委发布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方案(第二版)》(笔者未检索到第一版)规定,医疗机构应当重视和加强隔离、消毒和防护工作。对疑似病例、确诊病例实行隔离治疗,疑似病例应当进行单间隔离治疗。对确诊病例的密切接触者实行居家或集中隔离医学观察,每日至少进行2次体温测定,并询问是否出现急性呼吸道症状或其他相关症状及病情进展。
所以确诊患者和疑似患者均应隔离治疗,密切接触者仅系居家或集中医学观察。问题中“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期间”,按照人社厅明电〔2020〕5号本应指因此“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并非指新冠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
序号 患者性质 期限
1 确诊 治疗
2 疑似 治疗
3 密切接触者 医学观察
三、是否计入医疗期
(一)新冠肺炎患者和疑似病人
根据前述分析,新冠肺炎患者和疑似病人自其定性之日即进入治疗期,所以其隔离治疗期间应计入医疗期。否则也不存在“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人社部发〔2020〕8号关于“隔离期结束后,对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职工,按医疗期有关规定支付工资”的规定,只是规定的隔离期的工资待遇,是属于《传染病防治法》的特别规定,与该期间属于医疗期并不矛盾。
昨天省高院民一庭的会议纪要表述为“隔离治疗期、医学观察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职工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按照国家规定享有医疗期,医疗期期限和工资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而如前所述《劳动部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5〕236号)第一条规定,医疗期计算应从病休第一天开始,累计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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