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消资源行政确认行为的复议前置制度/谭梦迪(2)
②实际生活中,仅有产权证。征收决定的产权效力针对的是征收人与被征收人,不属本文的考虑范围。把征收决定排除后,物权取得的凭证有产权证、法律文书。
对于法律文书,第三人如果不服,只能通过司法程序主张权利,不可能进入行政程序,所以在行政确认程序中,只剩下产权证的情形了。
严格标准下,适用不了“依法取得”,复议前置成为“僵尸条款”。试以张三有产权证为例,他与李四发生争议后,要以张三的产权证效力为中心,行政确认程序实际上被虚置。在此又分几种情况:A 李四不申请行政确认,通过复议或诉讼要求撤销张三的产权证。这个显然启动不了行政确认程序; B李四不知道张三有产权证,进入行政确认程序后,确权机关多数情况下,会确认给张三。张三肯定是满意的,要主张权利的只有李四。李四要经过复议前置程序吗?不必要,因为他没有“依法取得”。C确权机关认为张三的产权证有问题,需要撤销或者撤回,这就属于行政许可的范畴,与行政确认无关。D确权机关撤销或撤销了对张三的行政许可,将争议地明确给李四,张三此时失去“已经依法取得”前提,如果不服,可以直接起诉。这四种可能,都造成任何一方都用不到复议前置程序。
2宽泛标准包括了使用权转让合同、受赠合同等凭证。
宽泛标准贴近实际,但缺乏立法支撑。宽泛意义的“依法取得”,是有产权证以外的其它凭证。如转让合同、受赠合同等。在贵州省纳雍县王X友与赵X祥土地纠纷案件中,争议地系姑开供销社马场分销店的原木房地基的部分,供销社与赵顺祥房屋相邻。2003年8月13日,王X友竞买到分销店石房、石房前面100平方米土地(原木房拆除后的地基),2011年,王X友申请办理产权证时得知,原木房地基有部分面积登记入赵X祥的《集体土地使用证》,法院判决撤销赵X祥的使用证。2016年7月25日,王X友向纳雍县人民政府申请确权,纳雍县人民政府于2017年2月13日作出纳府土行确字(2017)1号《土地行政确权决定书》。王X友认为确权决定书的认定的面积有误,而自己持有“依法取得”的买卖协议,向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2017)1号《土地行政确权决定书》,毕节中院以未经复议前置为由驳回了王明友的起诉①。
类似的判例还很多,如罗X祥、罗X前等九人诉被告金沙县木孔乡人民政府、第三人木孔乡桂花村联合组,撤销木府发[2015]7号《木孔乡人民政府关于桂花村核桃山林地权属纠纷的处理决定》案,原告仅有《乙方承包林业生产及其分成表》,没有产权证,法院再审裁定驳回起诉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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