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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资源行政确认行为的复议前置制度/谭梦迪(4)
1999年,《复议法》增设了九大资源行政行为的复议前置,就制定了第三十条第一款。增设这一规定,并不能把审计、税收等领域的复议前置情形列举,反而暴露诸多问题,为了与行政诉讼法等法律、规章一致,有必要取消这一制度。
实践中,也有不经过复议前置就诉讼的,如原告杨X银和杨X诉被告习水县永安镇人民政府、第三人杨X甫林业行政裁决案,原告对“永府处(2014)1号”《行政处理决定书》没有申请行政复议,直接向习水县人民法院起诉,法院受理并撤销了行政处理决定书⑨。所以,司法实践取消复议前置,是没有障碍的。
结束语:《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被广泛喻为“麻烦条款”,本文已分析了它的诸多问题,为此,建议删除第一款,保留该条的第二款。


注释①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黔05行初63号行政裁定书。
②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黔05行再1号行政裁定书。
③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黔0402行初63号行政裁定书。
④ 湖北省咸丰县人民法院(2019)鄂2826行初53号行政裁定书。
⑤《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2010年2月国务院修订) 第五十二条,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依照审计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和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进行审计监督作出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审计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提请审计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裁决,本级人民政府的裁决为最终决定。
⑥《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15年 月修订)第八十八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⑦《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08年12月修订)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专利申请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⑧国务院《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2010年11月修订)第二十条, 经营者对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应当先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⑨ 《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2015)习行初字第19号行政判决书。

作者简介:谭梦迪,现为贵州省紫云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曾在贵州省人大常委会刊物《人大论坛》(2007年10期)发表《我国实体法的“盲点”》、贵州省律师协会首辑《贵州律师论文集》发表《故意伤害(致死)罪应增设派生轻罪》、《贵州律师》(2013年第六期)发表《对侦查机关的司法鉴定应加强监督》、贵州省安顺市司法局《法制与调研》发表《政法机关在构建和谐社会的一些不足》、《刑法典不宜规定贪污贿赂犯罪的赃款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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