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土地确权中的妇女权益保障/管志勇
《温州土地确权中的妇女权益保障》
管志勇 上官宗相
前言:
土地确权登记颁证是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保护农民土地权益、促进现代农业发展、健全农村治理体系的重要基础性工作,也是解决土地承包中因历史原因形成的承包地块面积不准、四至不清、空间位置不明、登记簿不健全等问题的必要措施。依法对承包土地进行确权登记颁发权属证书,是保障农民土地权利的有效方式,对于妇女来说更为现实和紧迫。特别是在重男轻女,女性因婚姻流动较多的地区,妇女的土地权益受到侵害的现象突出。在这轮土地确权工作中,各类侵害妇女土地权益的行为,引发了不少矛盾和纠纷,在一定程度已经影响到了社会的文明和谐。在写本文前,我们走访了乐清淡溪镇垟岙村和镇农办、清江镇北塘村和南塘镇江宅村、瑞安莘塍街道前埠村和苍南舥艚镇林家庄村等村集体,了解这些村在土地确权过程中,对妇女土地权益保护所存在的问题,并根据实际和法律规定,提出这次土地确权登记中应如何保障妇女权益。
一、在这次土地确权中侵害妇女权益的几种类型。
1、男女在承包土地时不平等。
大部分村在向村民发包集体土地时,普遍存在男女不平等的现象,基本上是男的分多,女的分少;女的结婚后不给分,而男人结婚后不但给分,而且还存在多分的情况。而这次土地确权,大多是根据原来承包地的情况进行确认,导致土地确权延续了这种不平等的现象。如乐清市淡溪镇部分村,在二轮承包时,只要达到婚龄,不管是否已婚,均按三个人的份额发包土地,而女性却没有如此待遇。
2、以婚姻为由不给妇女确权。
一些村集体对于结婚、离婚、再婚的妇女不给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由于 “男婚女嫁”“妇随夫居”的风俗,妇女婚后一般会迁至夫家居住生活,不管其是否在夫家取得承包地,其在娘家的承包地份额,一般由娘家人继续耕种,但在确权时娘家的村集体一般不会给确权。同样,妇女一旦离婚或再婚,其在婆家村很难取得村集体成员的身份认同,原在婆家的承包地很少有分割出来,多数是由离婚的丈夫家庭继续承包和使用,一旦前夫再婚后,其前夫所在村集体便会以前妻和后妻只能一人享受成员待遇为由,不会给离婚或再婚妇女确权。
3、以户籍迁出为由不给妇女确权。
由于法律或政策的原因,妇女结婚、入学、服兵役、服刑,均有可能将户籍迁出村集体,其户籍不在村集体经济组织,但其仍以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为生活来源。如农村学生在校就读期间,没有独立经济来源,土地仍然是其生活的主要保障,不给此类人员确权,不利于人才的培养。服兵役、服刑期满后,根据国家规定应回原籍,原集体组织的土地仍然是这些人员的生活保障,但部分村集体却无视国家规定和基本人权,不给这些妇女确权。
总共7页 1
[2] [3] [4] [5] [6] [7]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