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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土地确权中的妇女权益保障/管志勇(2)
4、证书写男方名字,没写妇女的名字。
在土地确权中,部分村集体在土地确权登记证书里不写上妇女名字,一旦该妇女结婚出嫁,原所在的村集体会认为其土地权益自动划归其兄弟或原户内其他人员,如离婚则归其丈夫所有,而男方再婚,再婚的妻子一般都被认为享有土地权利。有些是因夫家对离婚妇女故意不提供身份信息,不告知离婚妇女土地确权情况,甚至阻扰登记妇女名字,导致这部分妇女的身份信息无法录入数据库,最终使这些妇女没有登记。
5、按工分、征购或农业税作为条件进行确权。
一些村受传统思想的影响,部分村也按村民有无参加公社化时生产队的生产及在原生产队的工分作为确权条件,如瑞安莘塍街道前埠村还将1999年前是否有负担粮食征购和缴纳农业税为确权条件。由于公社化时妇女很少记工分,也很少有以妇女名义征购或缴纳农业税,这样就变相导致大部分妇女不能参加土地确权。莘塍街道前埠村叶姓妇女就是此类情形,村集体就以此为由不给她确权。
6、以“一村一策”为由损害妇女权益。部分村集体在进行土地确权时,不同程度上以村民自治为由,以村民代表会议决议的方式,制定自己的确权方案,内容各有千秋,规定各有不同,怎么确权,给那些人确权,实际上都由各村的村民代表或村长、书记决定。各由于各村集体制定具体实施土地确权方案人员的法律意识、知识水平、道德修养和工作能力等方面不同,使这次土地确权成为这些人实施侵害妇女“暴政”的工具和途径。如淡溪镇农办要求一些因公共建设需要而失地或户籍迁回本村的妇女等特殊群体,村集体应从机动田中划出部分土地确权给这些人员,但个别村就没有照办,自行其是。
二、造成土地确权中妇女权益受侵害的原因。
1、传统思想和社会不良习俗导致妇女权益受损。
   我国传统上是个礼治的国家,“三纲五常”“男尊女卑”“夫为妻纲”在我们的社会长期占据主导地位,在农村更为严重。认为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认为女性迟早要出嫁,不能给予分配土地或少分土地。出嫁后,部分娘家人也会认为其不能再享受娘家的土地权益,妇女离婚后,女方户口一般也会迁出或另立成户,但原来承包的土地并没有因离婚而分割,女方享有的承包地份额继续由男方占用的现象。
2、妇女群体自身对权利和维权意识不强。
我国儒家思想将“三从四德”作为女性行为规范,成为女性应当遵循的道德修养,导致女性权利意识淡簿,独立性不强,而这样的思想禁锢,也使女同志们尽受了苦头。时至今日,我国妇女对自己有哪些权利?如何争取权利?当权利受到侵犯后怎办?没有应有的认识。而农村女性受教育程度也偏低,法律意识淡薄,这也导致女性维权意识不够,权益受害的重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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