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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土地确权中的妇女权益保障/管志勇(3)
3、法律规定的缺陷也导致了妇女权益难以得到保障。
《宪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土地承包经营法》等等相关法律法规都明确规定,男女平等,女性与男性都同等享有土地权益。但在土地承包经营实践过程中女人与男人权利义务往往不相同,当妇女权益受到侵害时,很难得到切实有效的保障。如:我国有些法律明确了妇女的权利,却没有明确规定违反该规定时应受到何种惩罚或如何纠正,使法律规定的妇女权利受到侵害时却无法获得有效的保障。如:《村委会组织法》规定,农村的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不得与我国的法律、法规相抵触。这里虽然规定了村规民约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但是没有规定村规民约受谁管理,如果违反了法律又该如何处罚。《村委会组织法》规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违反前款规定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但没有规定,人民政府不责令其改正怎办,责令改正了,如村集体不执行怎办,均无规定,实际可操作性很不强。
4、实体法上规定有缺陷,程序法上更是让妇女维权举步维坚。
在实践中,我们常遇到村集体不给妇女发包土地,由于此次土地确权是以二轮承包经营以基础,如果没有承包地,就很给予土地确权,妇女因此去维权也很坚难。其中有些妇女去信访,结果大多一级转一级,最终也是纸来纸去,没有结果。向法院起诉,法院会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从而不予受理。因此,如果村集体未给妇女发包土地,该妇女就无法向法院起诉要求村集体发包土地,法院也不受理此类案件,妇女们只能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请解决,但现实中,行政部门也是相互推诿,不了了之。
5、村集体和部分干部缺乏大局观念和应有品行,也是导致妇女权益受损的原因。
一些村干部认为,女人长大要嫁人,如给她们与男子一样的土地权益,会使本村的土地权益外流,损害其村集体的利益,从而规定,达到一定结婚年龄的妇女,不给发包土地或不让其享受土地权益。还有的认为,男人离婚后再娶妻享有本村土地权益,如妇女离婚后仍享受本村土地权益,导致这二个外村嫁入本村的妇女都享有本村集体土地权益,会损害本村的集体利益。这样的认识也导致了妇女权益时常受侵,这样的思想在本市各地普遍存在。而一些驻村干部本身不懂法律,也不尽心履职,不了解妇女权益保护工作,在实践中,面对妇女权益受侵时不知所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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