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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土地确权中的妇女权益保障/管志勇(4)
三、在土地确权过程中保护妇女权益的建议。
1、树立男女平等观念,落实男女平等规定。作为各政府部门、基层社会组织和社会大众应当要积极主动的进行宣传和教育,倡导男女平等,消除不良习俗,宏扬公平正义。在土地确权过程中,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关于男女平等的规定办事。《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二条:“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第三十三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因结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户的,男方和子女享有与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的权益。”这种平等权是基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而产生,是成员权平等性的必然要求,而对这种“平等权”地保障,也是对妇女基本人权的维护,更是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
2、认清村集体财产属于本集体成员男女共同所有,而不是男人所有。
根据《物权法》第59条第1款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 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4条规定,村集体的财产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有的表述称为:“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农民集体”所有,妇女不但是集体成员的组成部分,而且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不管怎么表述,既然是属于成员集体所有,就属于本集体全体成员共同所有,不管男女都有共有权利,而不是只是男人享有,而女人不享有。只有认清了男女共同所有这个基础,就应当按共同所有这个基本原理去办理土地确权登记,才不会被歪风恶习所困。
3、只要具备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妇女,应当享有本集体男子同等的权利,就应当按男人同样的标准予以确权登记。
一般来说是否具有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有四项基本的判断标准:
1、户籍是否在本集体经济组织;
2、是否与本集体经济组织形式较为固定的生产、生活关系;
3、是否以本集体经济组织的福利为基本生活保障;
4、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是否有承包地。
由于我国地域辽阔,民族众多,民俗各异,各地在传统实践中确定本集体成员资格时,也各有不同。有的以其中一项或几项为标准,有的采取几项标准相结合,综合评判。如安徽、四川、新疆等省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办法中均明确规定,户口(或称户籍)在本村(有称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均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浙江省在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办法中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没有作出规定,而是在《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中规定了社员资格的认定,其认定的标准与其他部分省份关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认定大同小异,该条例中的规定应当作为浙江省内认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法律根据。在这次土地确权过程中,只要具备成员资格的妇女,就应当与其他成员一视同仁,不得区别对待,歧视妇女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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