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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土地确权中的妇女权益保障/管志勇(5)
4、在土地确权过程中,仍应本着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地的原则确定人员的范围。
妇女因结婚而随夫家生活,参加夫家的生产经营活动,成为了夫家村集体的成员,虽然二轮土地承包时,其未结婚,但婚后其成为了夫家村集体的成员,根据“增人不增地”的原则,自然对夫家在二轮承包时承包的土地享有承包经营权,应予确权登记。同样二轮承包后出生的子女对其户在二轮承包时承包的土地享有承包经营权;根据“减人不地”的原则,妇女出嫁后,如在夫家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则不能同时再享有娘家的承包地,该妇女原来在娘家享有的承包地份额继续由其娘家其他人员继续享有,并进行确权登记。避免土地确权过程中一人同时在两个村集体进行确权登记,或同时在二个村集体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
5、对土地确权登记中,侵害妇女权益行为应予以纠正和赔偿。
在土地确认登记中对于依法应当予以确权登记的妇女,因有关责任部门或人员的过失而未给登记的,一旦发现就应立即纠正,村集体和各有关部门且均应相互配合,及时办理更正登记手续或补办登记。对于拒不改正或故意侵犯妇女权益的行为,给予以相应的惩罚,因此造成该妇女损失的,除纠正错误外,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还应给受侵害妇女足额的赔偿。
四、依法应当与男子平等享有土地确权登记资格的妇女主要类型。
针对我市农村的实际情况,根据《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规定,下列妇女只要享有本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应当给予相应的土地确权登记,而不得剥夺:
1、户籍在本村,开始实行农村双层经营体制时原生产大队成员。
2、出生后未登记户籍,但父母双方为本村集体成员,或户籍在本村,父母一方为本村集体成员的妇女。
3、户籍在本村,与本村集体成员有合法婚姻关系、收养关系或政策性移民而落户的妇女。
4、“外嫁女”婚后户籍仍在原村集体,其在嫁入地村集体未享受集体承包地及随其落户且生活的未成年子女。
5、“外嫁女”嫁入城镇或与非农户男子结婚,但户口未迁出及随其落户且生活的未成年子女。
6、离婚、丧偶的回娘家的妇女。农村妇女婚后户籍仍在原村集体,其离婚、丧偶后回到原村集体居住及随其落户且生活的未成年子女。
7、离婚、丧偶后并再婚的妇女。农村妇女离婚、丧偶后与其他农村集体成员再婚,但其在嫁入地村集体没有承包地,以及随其落户且生活的未成年子女。
8、农村妇女离婚、丧偶后与非农户口男性再婚,户口仍未迁出的,及随其落户且生活的未成年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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