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村民分配,促进分配公平/管志勇
规范村民分配,促进分配公平
浙江择法律师事务所:管志勇律师
[摘要]:近年来由于城镇扩大和社会经济的发展,政府征用了大量村民的土地,土地被征用后的征地补偿费等村集体收益或福利如何公平、公正的分配,成为各村民密切关心的问题,由此引发的纠纷激增,矛盾日益恶化,上访、群访不断,在一定程度已经影响到了社会的和谐和稳定。本文将从我市各村集体在收益分配方面所存在的问题,根据实际和法律规定,谈谈自己的一些看法。
关键词:村民福利;分配公平;成员类型;成员权益。
一、关于村集体收益的主要类型和分配
(一)土地征用补偿款
这是土地被征用后所取得的款项,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主要包括:①劳力安置费、②青苗补偿费(或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和③土地补偿费。这里的三项补偿费,其中劳力安置费是对放弃安置或无法安置农民的补偿,其受偿或分配对象应是这些放弃安置或无法给予安置的农民;青苗补偿费主要是对青苗损失的补偿,其受偿对象应当是该青苗或地上附着物的所有权人;土地补偿费是对村民集体丧失土地所有权的补偿,其与村民的劳动或贡献无关,不属于任一个村民或一部分村民所有,其应当属于本集体全体成员共同所有。
(二) 村集体建设用地出让所得
现在主要是村集体土地被征用后,政府按一定的比例返还给村里的村“回扣地”(返还地)出让所得。该“回扣地”系政府返还给被征地村用于村民生活居住、恢复再生产和村民经营用地所需,其受地对象为村集体,因此,该“回扣地”出让所得应当属于村集体财产。
(三) 村集体经营的收入
村集体房屋出租所得的租金收入、村集体投资、入股的分红等集体经营性收入。
(四) 村集体其他收入
如存、借款的利息收入,受赠所得,政府给付的扶持资金等收入。
(五) 村集体资产量化的股份或合作社的股份
这些均是村集体资产经营制度改革中,对村集体资产进行量化后的另一种表现形式,其股份和股份所对应的财产且属于村集体财产,由本集体成员共同所有。
以上的收益或财产权利,除劳力安置费和青苗补偿费外,其他的均属于村集体所有,根据《物权法》第59条第1款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既然是属于成员集体所有,在法律没有另外规定的情况下,应当是属于本集体全体成员共同共有,各成员均享有平等的所有权,如果要分配,也应当平均分配。
二、各村集体收益分配所存在的普遍性问题
(一) 男女分配不平等
大部分村在分配集体收益时,均存在男女不平等的现象,最为普遍的就基本上是男的分多,女的分少,女的结婚后就不给分配,而男人结婚后不但给予分配,而且还存在多分的情况。如①乐成镇某村2011年12月13日决定土地征用补偿款时,对已出嫁或离婚的妇女一律不给分配,而男人不受此限。②翁垟街道某村在2006年间分配村集体预留的机动田时,对户口在其村的离婚妇女及随其生活的子女不给分配。③柳市镇某村2010年向村民分配商品房指标卡时,对村民郑某户的四个女儿,以其已出嫁为由不予分配。④象阳镇某村2009年分配征用补偿款时,对离婚的妇女只分配给一半。⑤北白象某村2010年6月在分配土地出让分配款时,对离婚户口未迁的妇女不予分配。⑥柳市某一村2003年向每位村民分配87500元,但以高某等系出嫁女为由不予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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