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村民分配,促进分配公平/管志勇(2)
(二) 有承包地与没有承包地不同
按承包地的数量分,没有承包地就不分或少分。这种分配方式其没有将村民集体土地的所有权和经营权(或使用权)区别对待,混为一体,导致分配不公。甚至有些村民还认为其承包的土地就属于他所有的土地,于是在承包地上建房、将承包地转让出售给他人建厂房等非法行为也随之产生,造成村集体耕地流失,变相的将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占为己有,又造成有承包地的村民与无承包地的村民在分享集体土地财产上的不公。如:①北白象镇某一村在2007年分配征地补偿款时就按各承包户每亩补偿9.5万元的标准分配补偿款;②北白象镇某X村在分配集体资产量化股份时,则不管是否去世,承包土地本上有名单的每人均享一份劳动贡献股股份;③柳市镇某X村在村综合楼开发建设中,以各村民纳入开发建设的承包地面积来计算权益的分配;④乐成镇某X村一直以来的分配均以各户的承包地以标准进行分配,无承包地的庭家多年以来一直没有分到相应的村民福利。
(三) 农业户口与非农户口分配不同
只分配给农业户口的人员,非农人员不分或少分。认为农业户口的人员就是农民,非农业户口的人员就不是农民,在分配时划分村民分配类别和分配等级,进行歧视分配。如:①南岳镇某村在2006年6月分配村集体经济利益时,对于非农业户口和在校生毕业后户口未迁入本村的,不给分配;出嫁女也不予分配。
(四) 户口在本村与不在本村分配不同
在本村有户口的就有分配,没有户口不给分配,导致分配不公。例如在承包土地后,由于特殊的原因,如当兵,上学等将户口迁出,如果此类一律不予以分配,不符法理。如虹桥镇某村在2011年分配时,只要户口在本村的每人分5万元,承包证上有登记的人,每人再分3.5万元。七村的该分配方式一直延续今,虹桥部分村也有仿效。如另某村2013年七十多件此类案件,仍处于纠纷之中,没有得到彻底有效的处理。
(五) 按年龄或工分进行分配导致不公。一些村受传统思想的影响,部分村也按村民的年龄、有无参加公社化时生产队的生产及在原生产队的工分进行分配,如一个户只有一个男人为十分,其他男性家庭成员即便身强体壮,也得不到十分,女的更少。如①城南街道的某村在分配“回扣地”商品房指标时,就按村民的年龄段定分分配;②乐成街道的A村则将劳动力工分作为分配的根据。③乐成街道B村按各户人员的吃粮分进行分配,吃粮分也各有不同;④乐成街道C在分配承包地时则按粮分和劳力分为根据分配各户的承包地。
(六) 各村甚至各村的各生产队分配也各不相同。各村在向村民分配集体收益等福利时,均不同程度上以村民自治为由,以村民代表会议决议的方式,制定各自的分配方案,内容各有千秋,分配规定各不相同,千差万别,分给谁或不分给谁,其实际上都由各村的村民代表或村长、书记决定。由于各村制定这些分配方案人员的法律意识、知识水平、道德修养和工作能力等方面的原因,这些分配行为往往成为这些人在村民中实施“暴政”的工具和途径。如:①乐成镇D村第十一生产队2004年11月在分配回扣地指标时,按农户与非农户(供应户)进行区别对待,不同分配,而同村的第三、第四、第七和第八等生产队却一视同仁,均按相同的标准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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