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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村民分配,促进分配公平/管志勇(3)
受传统思想和社会不良习俗的影响,以上各种不合理、不公平和不合法的现象,在我市各村不同程度上均有存在,也是导致近年来村民与村集体之间因集体收益、福利、资产量化、合作社股份分配等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大量发生的根本原因。而目前我国尚无法律法规对这些村集体财产的分配作出明确的规定,我市也没有制定出规范性或指导性的政府文件,对此类分配行为加以规范和引导,因此,这类纠纷在今后仍将长期存在,继续蔓延,应引起重视。
三、关于村集体收益或财产平均分配的法律根据和分配资格。
(一)主要法律根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七十一条“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第七十四条:“劳动群众集体组织的财产属于劳动群众集体所有”“集体所有的土地依照法律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
2.《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三十二条:“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第三十三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
  因结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户的,男方和子女享有与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的权益。”
3.《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五十九条第一款:“农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
  第六十三条第二款“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其负责人作出的决定侵害集体成员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集体成员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
根据以上法律的规定,村集体的财产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有的表述称为:“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农民集体”所有,不管怎么表述,均没有说是村委会所有。既然村集体财产属于村集体成员集体所有,那么具有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均享有分配权,因此,如何确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是村集体财产能否正确合法分配关键。
(二)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判断标准
一般来说是否具有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有四项基本的判断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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