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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村民分配,促进分配公平/管志勇(6)
1.在国家行政、事业单位、部队军官的任职或离退休等由国家财政供养保障的人员。
2.已享有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员。
3.空挂户或寄挂户。仅户口登记在本集体经济组织,但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实际生产、生活的空挂户,应当认定其不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4.“外嫁女”嫁入城镇,已取得非农业户口并被纳入城镇居民社会保障体系的,应当认定其不再具有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随其生活的未成年子女已转为非农业户口,应当认定不具有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5.“外嫁女” 嫁到港澳台地区及国外并取得在以上地区及国家的永久居留权的,应当认定其不再具有嫁出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6.已死亡的人员。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九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 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因此,死亡的人员其成员资格也自然终止,不能再列入集体福利的分配。
四、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分配权受到侵犯的保障程序和步骤
(一)协商
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分配时侵犯部分成员合法权益的现象,在我市十分普遍,许多成员均通过自行协商或第三方介入协商的方式得到解决,这种方式现阶段是解决此类纠纷的重要方式,但这种方式需要双方的均同意,如有一方不愿意即无法开展,具有局限性。
(二) 仲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的规定,有关土地承包纠纷及土地征收补偿款分配等纠纷可以向当地设立的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三) 起诉
向法院起诉,是解决此类分配纠纷的最效的办法,但在现阶段,有些法院对此类案件尚不受理,如瑞安法院等。乐清法院也只是对村集体经济组织就经济分配引起的纠纷案才予以受理,其他的一些村民福利分配,如农村保险、承包地分配、经济合作社股份分配、村民建房指标分配和村民集资房的分配、村建设用地的分配等尚不受理,既使受理后也往往得不到支持。使现在这些不公平的分配现象层出不穷,受侵权的部分村民告状无门,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障。因此法院逐步放开受案范围,敢于主持公平与正义,以法院判决的形式和法律赋予强制力保障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权益,引导村集体依法公平分配显得尤其重要。
(四) 向乡、镇或街道人民政府请求解决
当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有关分配方案或分配侵犯成员权益时,受侵犯的成员有权向基层人民政府申诉,要求解决,各基层人民政府也有责任和义务给予解决。但在实际生活,这些基层人民政府很少有对村集体经济组织有关分配进行监督,对村的反映也以推拖为主,没有正视自己的责任和义务,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这是此类纠纷大量发生很重要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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