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村民分配,促进分配公平/管志勇(7)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违反前款规定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因此,乡、镇或街道人民政府有责任,也有义务对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有关分配方案进行审查,对于发现的不公平,不合法的分配应当予以制止,并予以责令纠正,对于拒不纠正的村集体,可以在备案审查、账务代理等不予通过,强制其依法纠正。如村账镇代理,这种审查机制本身就是对村集体的最有效的监督,而实践中这类纠纷发生的原因,有很大一部分就是因为我们的这些基层政府没有真正的履行自己的职责,发挥应有的作用。
五、几点建议
(一)制定指导文件
作为市人民政府应当要及时制定此类分配的有关规范性和示范性的文件,引导各村和有关单位遵照执行,落实公平分配。
(二)明确分配对象
在政府征用村集体土地时,要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将土地补偿费、安置费和青苗补偿费一一列出,明确数额和补偿对象,而不是象以往征地过程将这些补偿款项均混在一起,笼统计算每亩的补偿金额。
(三)进行宣传和教育
对这些集体福利的分配,作为各主管部门和基层政府应当要积极主动的进行宣传和教育,提倡男女平等,破除封建歪俗,宏扬公平正义。
(四)各国家部门要彻实履行法定责职
各基层政府对各集体经济组织的有关分配方案要进行监督和指导,对于不公平的分配方案,要敢于坚决制止和纠正。特别是驻村干部,要深入群众,服务群众,彻实履行自己的法律责任和义务。农业仲裁部门要严格依法仲裁,法院要积极依法受理此类案件,不要将这些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村民告状无门,并通过判决、开庭等多种方式引导依法分配和公平分配,促进社会的公平正义,最大程度上为构建和睦社会服务。
 
结语
对于村集体经济组织现阶段的分配乱象,最主要的原因是我国目前还没有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认定的统一法律,但这又是我国村集体财产所有制所不可回避的社会问题。虽然部分省市不同程度上,以地方法规或政府规章的形式对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作出了宝贵的规定,但在实践中却没有得到很好的贯彻落实。各国家机关也没有对涉及村民切身利益的福利分配给予应有干预和指导,一定程度上放纵了这些不公平分配现象的滋生和蔓延。因此,根据现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男、女平等,公平公正的基本原则,基层人民政府应当要对各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分配予以指导、监督和管理,彻实履行自己法定职责显得更加重要;仲裁机关和人民法院应积极受理此类分配案件,通过司法实践维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以法律赋予的强制力促使集体经济组织依法进行公平分配,保障各成员之间的公平与社会正义,促进社会和睦;也迫切希望有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的统一法律标准能够早日出台,从根本上解决农村分配不公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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