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视野下腾讯微信封禁飞书的行为属性/翟巍
自2月28日起,飞书相关域名被腾讯旗下微信全面封禁,并且被单方面关闭微信分享API接口。在由于疫情而导致大量企业开启远程办公的背景下,该次封禁事件引发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由于飞书属于字节跳动旗下远程办公工具,飞书与腾讯旗下企业微信在企业协作办公相关市场存在直接竞争关系,因而本次封禁事件引发争议的基本法律问题是:“腾讯微信封禁飞书行为是否构成排除、限制竞争的垄断行为抑或其他类型的违法行为?”总体来说,腾讯微信封禁飞书行为具有多元违法属性,它涉嫌构成由《反垄断法》《反不正竞争法》《电子商务法》竞合规制的违法行为。
一、《反垄断法》视野下腾讯公司市场支配地位的确定
从反垄断法视角分析,腾讯微信封禁飞书行为首先涉嫌违反《反垄断法》第17条,腾讯公司据此有可能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垄断行为。依据《反垄断法》第17条规定,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在依法认定“腾讯公司封禁行为是否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垄断行为”时,需要确认的必要前提是“腾讯公司是否在企业协作办公相关市场具有支配地位”。
依据《反垄断法》第18条规定,认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应当依据下列因素:(一)该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以及相关市场的竞争状况; (二)该经营者控制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的能力;(三)该经营者的财力和技术条件;(四)其他经营者对该经营者在交易上的依赖程度;(五)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难易程度;(六)与认定该经营者市场支配地位有关的其他因素。基于《反垄断法》第18条第(一)项与第(三)项考量,腾讯公司均应被认定为在企业协作办公相关市场具有支配地位。
譬如,依据截止2019年底数据,腾讯公司企业微信月活跃用户数为6000万,而且腾讯公司正在致力于打通6000万企业微信用户与11亿微信个人用户的关联,从而将微信平台庞大个人用户资源横向传递给企业微信平台利用。而截止2019年下半年,作为企业微信主要竞争对手的阿里巴巴旗下钉钉的企业组织数仅约1000万,个人用户数约为2亿。迄今为止,与企业微信、钉钉相比较,飞书等其他竞争性产品的企业用户数还处于劣势。依据《反垄断法》第19条第1款第(一)项,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二分之一的,可以推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基于前述分析,腾讯公司无疑可被推定为在企业协作办公相关市场具有支配地位。今年1月,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公布的《反垄断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第21条第2款规定,认定互联网领域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还应当考虑网络效应、规模经济、锁定效应、掌握和处理相关数据的能力等因素。鉴于腾讯旗下企业微信产品较早进入企业协作办公相关市场,并且它拥有最庞大的具有很高粘附性的企业用户群,而这个用户群又与飞书公司等竞争对手的企业用户群存在重合区域,因而腾讯公司可以利用规模经济与锁定效应排挤与压制竞争对手,由此亦可以反向推定腾讯公司在企业协作办公相关市场具有支配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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