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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P项目合同的法律性质与争议解决方式之辨析/陈召利(2)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规定引发了实务界的强烈反弹和学界的不同意见,但是主流观点似乎认为,行政协议司法解释施行后,PPP项目合同纠纷只能通过行政诉讼方式解决,不能约定仲裁或者提起民事诉讼。(【专家库交流实录】行政协议司法解释对我国PPP实践有那些影响?有什么完善的建议?)
出人意料的是,2020年2月21日,财政部办公厅发布《关于印发污水处理和垃圾处理领域PPP项目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财办金〔2020〕10号),该示范文本推荐的争议解决方式依然为仲裁或者诉讼方式,其在使用说明中明确指出,“由于PPP 项目涉及的参与方众多、利益关系复杂且项目期限较长,因此在PPP 项目所涉合同中需要就合同签订后可能产生的争议解决机制进行明确约定。PPP各参与方在使用本条款时,应当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进行灵活选择,一般以仲裁或者诉讼作为最终的争议解决方式。”由此可见,财政部依然坚持认为,PPP项目合同的争议解决方式应当为仲裁或者民事诉讼方式。但是,这仅仅是财政部办公厅发布的示范文本,如何与行政协议司法解释的上述规定予以协调,人民法院是否予以认可,不无疑问。
鉴于PPP项目合同的争议解决方式的确定对PPP项目各方参与主体影响甚巨,期待国家尽快出台PPP条例或者相关规定,统一意见,以免造成PPP实务界无所适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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