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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法时代如何在中国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刘志强
外商投资法时代如何在中国设立外商投资企业

作者 刘志强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以下简称“外商投资法”)于2019年3月1日颁布,2020年1月1日起施行,与之配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也同日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同时废止。同时《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9年版)(以下简称“负面清单”)、《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19年版)也已配套更新。
2020年1月1日起,外商投资管理进入了外商投资法时代。外商投资法律实现三法归一,相关法律法规体系得到了显著的精简和优化。外商投资法律从三资企业法时代的同时规范外资管理、企业组织、涉外合同三大任务,到不再规范企业组织和涉外合同。外商投资法确立了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建立了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和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制度为主的外商投资管理制度体系,取消了“逐案审批”的体制。使得外商在中国开展投资活动的法律依据更加清晰、明确,难度大幅度降低。
外商投资法的变化和亮点已有众多解读,不再赘述。作者以在新法和旧法交替之际本律师办理的某中外合资企业筹划设立项目为例,从实务角度简述如何依据外商投资法在中国大陆设立外商投资企业。
此项目尚在筹划阶段,故对项目信息做匿名处理后描述如下。委托人为中方投资者,为某央企下属公司,外方投资者为捷克某公司,双方拟在北京市某区设立中捷合资企业(以下简称“该企业”或“拟设立合资企业”),生产销售某空中交通管制产品。
经梳理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从外商投资企业设立过程中的自查、核准或备案工作的角度,梳理出以下工作内容,这些工作内容是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将与相关政府主管部门沟通或发生业务关系的重要程序,虽然并非全部必然发生,但投资者和律师应当给予充分的重视。其他工作内容,如:合资合同和合资公司章程拟定、高管资格及人员确定、国有股权设置、对外方投资者进行尽职调查、外国技术和数据转让限制核实、知识产权方案确定等,因与外商投资法的颁布施行引起的变化不直接相关,且本项目的部分工作尚未开展,暂不深入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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