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全文
外商投资法时代如何在中国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刘志强(2)
一、 检查拟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经营范围是否属于负面清单
外商投资法第四条规定,国家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负面清单,即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准入规定是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先决条件,因此,检查该企业经营范围是否属于负面清单是第一步工作,是后续程序推进的前提。
经营范围如果属于负面清单,要看属于禁止类还是限制类项目,如果属于禁止类项目,外国投资者不得投资,后续程序无法进行。如果属于限制类项目,则需要满足负面清单规定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如外资股比或高管资格要求等,要符合负面清单规定。
该企业经营范围为生产、销售某空中交通管制产品。负面清单第18条规定,禁止投资空中交通管制。那么该企业是否属于该类别呢?投资于生产销售某空中交通管制产品不属于投资空中交通管制业务。第18条应当是禁止外商投资空中交通管制业务,而不禁止投资相关行业产品的生产和销售。依据发改委和商务部发布的《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19年版)》第311项,空中交通管制系统设备制造属于鼓励外商投资的产业。
经上述分析并与相关主管部门和人员沟通,我们得出的结论是,该企业的经营范围不属于负面清单规定的禁止或者限制外商投资的项目,外商可以进行投资,且无需施加准入特别管理措施。
二、 检查是否需办理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
外商投资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外商投资需要办理投资项目核准、备案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现行有效的相关文件是,《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改《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和《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有关条款的决定、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据此,总投资(含增资)3亿美元及以上限制类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总投资(含增资)20亿美元及以上项目报国务院备案。总投资(含增资)3亿美元以下限制类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
上述规定是针对企业进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如果拟设立外商投资企业不涉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则不需要办理项目核准和备案。经与投资方沟通,企业设立初期拟轻资产运营,暂时无需开展购置土地、建设厂房等固定资产投资,因此无需办理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
三、 检查是否涉及行政许可事项
外商投资法第三十条规定,外国投资者在依法需要取得许可的行业、领域进行投资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许可手续。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与内资一致的条件和程序,审核外国投资者的许可申请,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总共5页     [1]   2   [3]   [4]   [5]  
上一页     下一页    

声明:本论文由《法律图书馆》网站收藏,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版权为原作者所有,未经作者同意,不得转载。
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