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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法时代如何在中国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刘志强(3)
2018年2月11日,《工商总局关于调整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的通知》发布,依据此文件,有证券公司设立审批、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核发等28个项目属于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
拟设合资企业的经营范围为生产销售某空中交通管制产品,不涉及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无需在工商登记前取得某种许可。
办理工商登记后是否涉及行政许可事项,可以查询拟开展的业务是否属于《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的保留行政许可事项,或查询国务院各部门行政审批事项汇总清单。
四、 检查是否涉及经营者集中申报
外商投资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外国投资者并购中国境内企业或者以其他方式参与经营者集中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的规定接受经营者集中审查。反垄断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2018修正)》规定的申报标准为:(一)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全球范围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10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二)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2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
拟设立合资企业是否需要办理经营者集中申报目前尚不明确,待取得相关方的财务数据后做出判断。
五、 依法办理外商投资信息报告
外商投资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国家建立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应当通过企业登记系统以及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商务主管部门报送投资信息。
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应当通过企业登记系统以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商务主管部门报送投资信息;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及时将报送的上述投资信息推送至商务主管部门;企业无需另行报送;报告分为初始报告、变更报告和年度报告,内容按照确有必要原则,结合外商投资实际情况和企业登记注册、企业信息公示的有关规定确定:外商投资企业应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提交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当年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自下一年起报送年度报告。
按照确有必要原则,通过企业登记系统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信息,市场监管部门将信息推送共享给商务主管部门,以上措施有效保障了外商投资企业不承受额外的信息报告负担。拟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在设立时和设立后的日常运营中,应当依据上述法律法规主动及时进行信息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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