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全文
转包人、违法分包人是否在欠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胡雷(2)
本院经审查认为,崔站发的再审申请理由成立,理由如下:(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平榆高速公路公司将涉案工程发包给中铁隧道集团一处,中铁隧道集团一处将涉案工程分包给路桥集团,路桥集团又将该工程交由其子公司路桥集团二公司,路桥集团二公司……将案涉工程转包给崔站发,并由崔站发实际施工建设。依据上述规定,崔站发有权请求发包人平榆高速公路公司在欠付工程款的范围内承担责任。如果平榆高速公路公司已经向中铁隧道集团一处支付全部工程款,不存在欠付工程款的情况,则中铁隧道集团一处应当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向崔站发承担责任,依次类推,确定案涉工程的发包人、分包人、转包人应向实际施工人崔站发承担责任的范围。二审判决以不能突破合同相对性、崔站发无证据证明本案其他被申请人之间存在违法转包的情形为由,认定路桥集团、中铁隧道集团一处、平榆高速公路公司不应向崔站发承担责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二)江苏高院的观点
在全国范围内,只有江苏高院对该问题做了明确的规定。
2018《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23条规定,建设工程因转包、违法分包导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实际施工人要求转包人、违法分包人对工程欠款承担连带责任的,应予支持。前手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举证证明其已付清工程款的,可以相应免除其给付义务。发包人在欠付的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2008《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3条第2款规定,建设工程因转包、违法分包导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实际施工人要求转包人、违法分包人和发包人对工程欠款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发包人只在欠付的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三)观点释义
违法分包人、转包人的责任并没有以列举的方式予以标明,但我们也可以得出一个社会公众接受的观点,违法转包、分包的合同均为无效合同,国家以立法的形式明令禁止建筑行业的违法转包、分包,故建筑行业的违法转包、分包人即可能产生超过发包人承担的责任范围,也只有作如此解释才能对建筑行业的违法转包、分包产生法律的威慑,才能对建筑市场的合法、有序产生其积极的法律意义和社会意义。由此违法转包、分包的当事人应当对违法转包、违法分包的法律后果承担连带责任,据此实际施工人向发包人、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主张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总共3页     [1]   2   [3]  
上一页     下一页    

声明:本论文由《法律图书馆》网站收藏,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版权为原作者所有,未经作者同意,不得转载。
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