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德日刑法教义学伪科学的实质/肖佑良
论德日刑法教义学伪科学的实质
内容提要:刑法教义学中的犯罪行为,是人为组合的虚拟实体,以虚拟实体为基础发展起来的理论,均为虚拟理论。贝林的犯罪定义隐藏了致命的缺陷,三阶层体系逻辑上根本不可能成立。学派之争的实质是以偏概全之争。刑法分则法条具有主观与客观、事实与价值、形式与实质、行为规范与裁判规范、原则与例外五大统一的属性。五大统一是司法实践经验最新总结。法条是行为整体,既不可以拆分,也不允许解释。法条的明确性既可以通过事实(形式)来表达,也可以通过价值(实质)来表达。犯罪论体系必须遵循原则与例外的架构,全球犯罪论体系实现大统一,是刑法理论发展的必然结果。
关键词:刑法教义学 缺陷 虚拟理论 伪科学
刑法教义学是彻头彻尾的伪科学。这要从刑法教义学的源头(犯罪行为)说起。教义学中的犯罪行为,是建立在外部与内部两个世界之上的,外部世界对应的是客观行为,内部世界对应的是主观有责,也就是建立在客观与主观两大支柱之上。因此,违法是客观的,责任是主观的,成为了教义学的流行标语。
问题就在于,刑法教义学定义的犯罪行为,也就是研究对象,与实务办案中的犯罪行为完全不是一个概念。刑事侦查的犯罪行为,审查起诉的犯罪行为,法庭审判的犯罪行为,它们与刑法教义学中的犯罪行为都不是直接对应关系。刑事侦查卷宗中的犯罪行为,主要是刑法教义学中犯罪行为的两大支柱之一,即客观支柱。只不过,这个客观支柱所对应的客观行为,内含了主观支柱中的故意过失等主观方面的内容,主客观是统一的。
客观决定主观。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过失致人死亡三个罪名,国内外的许多教科书都认为这三者客观方面完全相同,必须借助主观支柱才能认定案件性质。这是教科书作者缺乏实务经验的表现。其实,这三个罪名,重点考察客观行为,只要行为过程事实清楚,一定能够准确分辨出来行为性质来,这是勿庸置疑的。这三个罪名,在手段方法上有显著不同,其中,故意行为发生危害结果的可能性大,手段针对性强,使用的方法具有产生危害后果的有效性,而过失行为发生危害结果的可能性小,手段往往没有针对性,使用的方法不具有产生危害后果的有效性等等。这些都是前述三种犯罪行为本身属性所决定的。
看过哑剧就知道,表演人没有任何话语,仅有身体举止动静,我们仍然能准确领会表演者所要表达的思想内容。任何一种犯罪行为也是一样的。假如我们能够把犯罪全部细节都通过监控拍摄下来,客观行为的全过程,必定能使我们准确无误地了解行为人实施犯罪客观行为时的内心思想。这种客观决定主观,主观反映客观,就是主客观相统一。这意味着,现实中的犯罪行为,关注客观行为就足够了,行为人的主观方面(故意、过失、目的等)早就深深刻画在客观行为本身上了。由此可见,现实中的犯罪行为所对应的,只是刑法教义学中犯罪行为两个支柱之一,即客观方面。这个客观方面本身,是客观存在的对象,犹如山上的树木,水中的鱼儿一样,是独立存在的实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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