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德日刑法教义学伪科学的实质/肖佑良(2)
教义学中的犯罪行为是虚拟的。教义学中的犯罪行为,是被教义学视为与现实中的犯罪行为对等的概念使用的。问题就在于,教义学中的犯罪行为,是由客观支柱实体与主观支柱实体拚凑的,有两个实体,而现实中的犯罪行为只有一个实体,两者不具有对等性。因此,教义学中的犯罪行为,被教义学视为与现实中的犯罪行为对等的概念,是虚拟的对等,也就是一个“虚拟实体”。这个“虚拟实体”,是把客观支柱(削去客观所决定的主观思想)与主观支柱的主观思想,人为地拚凑起来的。这个“虚拟实体”的存在,前提条件是主观与客观分离。如果承认客观决定主观,主观反映客观的普遍现实,也就是主客观统一,这个“虚拟实体”就根本没有必要存在,实际上是两个性质相同的实体,只要客观行为这一个就够了(另一个实体尽管客观存在,但是现有技术手段无法进入人的大脑中进行侦查,客观存在不能被证明,即使犯罪嫌疑人有供述也无法验证)。然而,贝林以这个“虚拟实体”为基础所作出的犯罪定义,即犯罪是符合构成要件、违法且有责的行为,以及构成要件该当性、违法性、有责性的三阶层犯罪论体系,加上与三阶层对应的构成要件理论,违法性理论,责任理论,建立起一个庞大的教义学虚拟理论大厦。这些虚拟理论没有就此停下脚步,又继续发展出新的虚拟理论,还萌发了虚拟理论学派之争。由于虚拟理论不能通过实践检验进行淘汰,谁也不服谁,多种理论共存是必然的结果。这就是为什么构成要件论,违法性论,责任论,客观归责论,犯罪论体系等虚拟理论层出不穷的根源。
学派之争是以偏概全之争。由于刑法教义学中的犯罪行为存在两个支柱,客观不法与主观有责,两个支柱就存在一个谁主谁次排序的问题,也就是谁起决定性作用。认为客观行为起决定性作用的,对应的是行为刑法,也就是古典学派;认为主观方面(人身危险性)起决定性作用的,对应的是行为人刑法,也就是新派。在违法性实质的问题上,同样存在一个谁起决定作用的问题,与客观面对应的是结果无价值论,与主观面对应的是行为无价值论。事实上,无论是行为刑法(旧派),还是行为人刑法(新派),都只是对应了现实中的犯罪行为(实体)一个方面。违法性实质,包括了行为与结果两个侧面,无论是结果无价值论,还是行为无价值论,都只是对应了违法性实质的一个侧面。违法性实质就是构成要件(实体)的实质,包含了行为与结果。显而易见,新派与旧派之争,行为无价值论与结果无价值论之争,都是以偏概全之争,与盲人摸象一模一样。这就决定了谁也说服不了谁,最多只能一定范围内成立多数人的通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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