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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德日刑法教义学伪科学的实质/肖佑良(5)
再例如,重庆綦江彩虹桥垮塌事故中的玩忽职守案,许多人往往搞不清楚,官员的玩忽职守行为与危害结果也是直接因果关系。尽管彩虹桥垮塌是桥本身的问题,但是相关官员如果严格把关,这个桥本身就不会出现质量问题,或者即使出现问题也不会被投入使用,所以相关官员玩忽职守行为,与发生事故造成重大伤亡这个结果,仍然是直接因果关系。我国刑法分则条文,除了极少数情形(例如丢失枪支不报罪,行为结果是并列关系)外,行为与结果之间都是固定的直接因果关系,即行为是结果发生的直接原因。可见,刑法教义学中的因果关系章节,根本没有存在价值。
西方法学发展进路。第一个阶段,法条被视为大杂烩,可以拆分成一系列要件要素,针对要件要素及其相互关系,脱离实际的理论学说层出不穷,众说纷纭;第二个阶段,到了李斯特、贝林时代,两人对法条的一个一个的要件要素进行整合,分成两组,即客观方面与主观方面,赋予了客观方面以违法性,赋予了主观方面以有责性,以客观违法和主观责任两大支柱为基础,建立现代刑法教义学。第二阶段的两大支柱,比起第一阶段的“大杂烩”前进了一大步,整合程度有所提高。由于仍然还是人为机械式的拆分法条,与两大支柱对应的概念和理论,概念是虚拟概念,理论是虚拟理论,虚拟理论与争议比起第一阶段有所减少,但是仍然比较多。刑法教义学当前仍然处在第二阶段。第三个阶段,刑法教义学的发展方向,是实现主客观相统一,违法与责任两大支柱融合。实际上,从刑法教义学理论发展进路看,学派之争明显表现出走中间路线的趋势,构成要件越来越实质化、价值化、主客观统一化,这些都是迈向主客观统一的预兆。
犯罪论体系多元化。无论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犯罪论体系的逻辑起点,都是从“大杂烩”升级到两大支柱,即客观方面与主观方面,并以此为基础开始法律适用的,世界三大犯罪论体系的逻辑起点是相同的。成文法也好,判例法也罢,例如盗窃罪的法条与判例,只是表现形式不同,实质都是一样的,都是描述了盗窃行为实体。西方法学机械式地认识法条或者判例,法条或者判例中的行为实体,被人为地拆分成客观方面与主观方面两个部分看待。法条或者判例拆分成两个部分,就脱离了实际。因为,法条或者判例是行为实体,犹如一枚硬币或者水中的一条鱼,当你把硬币和鱼一分为二,还是硬币和鱼么?因此,脱离了行为实体的主观方面,脱离了行为实体的客观方面,都不是独立存在的现实实体,而是虚拟的对象。行为实体一分为二之后,客观方面是不是符合,主观方面是不是符合,这些判断都是虚拟的。因为判断对象是虚拟的。虚拟的判断,同样没有办法检验。不同的国家,不同的人,必然有不同的判断方法。因此,世界犯罪论体系的形式多种多样,自然是顺理成章的。比较流行的犯罪论体系至少有三种。西方机械式的法律思维,犯罪论体系多元化是必然结果,这正是现代西方社会法律领域当前的景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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