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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德日刑法教义学伪科学的实质/肖佑良(6)
五大统一,代表行为整体思维。中华传统法律文化代表作,有《唐律疏议》、《宋刑统》等,法律适用是“举轻以明重,举重以明轻”。这种行为整体思维,当初的缺陷是不能排除例外。西方“大杂烩”机械式法学发展起来后,能够排除例外,因而具有优势,日本和我国先后开始学习西方法学思想。自从李斯特、贝林将“大杂烩”整合成客观与主观两大支柱,建立起现代刑法教义学雏形开始,教义学一步一步陷入主客观迷思而无法自拔,迷失了方向。教义学要打破百年以来自娱自乐的格局,必须进一步整合客观方面与主观方面,回归现实,实现主客观相统一,再到五大统一,刑法教义学中的主客观迷思将全部迎刃而解,完成行为整体思维的回归,最终实现了人类社会法学思维发展的螺旋式轮回。
关于犯罪的概念。我国有不少学者,对刑法教义学中单一式的犯罪形式概念,极为欣赏。相反,对我国质+量混合式的犯罪概念,颇有微词。这些批判者实乃有眼不识泰山。其实,我国刑法总则的犯罪概念,是当今世界刑法总论中最完美的犯罪概念,最令人肃然起敬的,就是“但书”这个神一般的存在。但书前面代表原则,但书代表例外,有原则,必有例外。因此,我国刑法总则中的犯罪概念,最符合客观实际,科学性无与伦比。这种鲜明中国特色的犯罪概念,是我国老一辈法学家们对世界法学发展作出的杰出贡献。这让笔者对老一辈刑法学者高铭暄、马克昌等人心怀崇高敬意。他们是我国真正的刑法学家。
关于社会危害性理论。我国部分学者曾经猛批社会危害性理论。就是那些极力推崇刑法教义学的学者。事实上,承认法律的形式,必需承认法律的实质,形式与实质同时存在,是一体两面。形式违法性与实质违法性,也是一体两面,都代表了罪刑法定原则。只认可形式违法性,不认可实质违法性,是犯了以偏概全的错误,脱离了实际。反对社会危害性理论,就是反对实质违法性,就是反对罪刑法定原则,就是反对形式违法性,就是反对自己了。据说社会危害性理论被批得体无完肤,成了过街老鼠,批判者自认为大获全胜。真是成事不足,败事有余,让人无语。
犯罪论体系全球大统一。我国的四要件体系: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德日三阶层体系:构成要件该当性——违法性——有责性,其中构成要件与违法性代表客观方面,有责性代表主观方面;英美的双层次体系:本体要件(犯罪行为,犯罪意图)——责任充足要件。除了这三种世界流行的犯罪论体系之外,其他的犯罪论体系还有许多。犯罪论体系对于初学者准确认定犯罪具有重要参考价值。犯罪认定就是法律适用,犯罪认定必须遵循法律适用的唯一逻辑,即有原则,必然有例外。比较三大流行的犯罪论体系,只有双层次体系最为接近原则与例外架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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