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德日刑法教义学伪科学的实质/肖佑良(7)
第一步:本体要件(犯罪行为,犯罪意图)
第二步:责任充足要件(合法辩护理由)
其中,本体要件代表原则,责任充足要件代表例外。英美双层次体系存在的主要问题有两个:一是犯行与犯意只是强调两者同时存在,犯行与犯意没有实现一体化,不是一体两面;二是加重了被告方的举证责任,明显不公平。由于有原则,就有例外,例外是客观存在的现象,排除例外情形入罪是公诉方应有的职责。然而,第一步公诉方假如把例外当作原则,把无罪当作有罪,出现错误,在第二步中,被告方需要承担合法辩护理由的举证责任,也就是例外的举证责任,以纠正公诉方的错误,就加重了被告方的负担,明显不公平。
三阶层体系。三阶层是德日两国的通说,构成要件该当性——违法性——有责性。三阶层的起源,是基于违法和责任两大支柱,人为设计出来的犯罪认定思维模式。德日两国刑法分则明文规定了罪与刑,构成要件与刑罚是直接关联在一起的。然而,在三阶层体系中,即使该当性要件符合了,还不能直接成立犯罪进行处罚,还必须满足违法且有责两个要件。这不仅与两国刑法罪与刑直接关联的明文规定不相符合,而且在认定犯罪中,罪刑法定原则即使符合了,也不能单独算数,还有违法性理论和责任理论,都有决定权。因此,罪刑法定原则被理论阉割了,偏离了初衷。
更糟糕的是,贝林在设计三阶层体系时出现严重失误,无意中隐藏了无法克服的矛盾,留下了致命缺陷。那就是构成要件被贝林设定为犯罪类型的指导形象或者犯罪轮廓。它是纯形式的,事实的,中性的,与价值无涉的东西。然而,一方面,纯形式的东西,绝不可能存在。另一方面,构成要件本身是现实中犯罪行为(实体)的反映。关键是,构成要件该当性,绝对不可能既符合原则的形式(事实),同时又符合例外的形式(事实)。因为原则与例外是性质不同的行为。例如故意杀人,正当防卫杀人,对应了原则与例外,它们从形式到实质,都是不具有可比性的。这一点极为重要。认为原则符合构成要件该当性,例外也符合构成要件该当性,根本不可能实现。因为当你把故意杀人(违法犯罪)与正当防卫杀人(合法行为)两种杀人行为包容在同一个概念中时,原来的形式意义会消失得无影无踪,绝不可能还有形式意义可言。显然,贝林是把正当防卫杀人的“形式”也塞进故意杀人的“形式”中去了,并且保留了故意杀人构成要件的形式地位。再例如,好与坏,爱和恨,笑和哭等等,当你想要把矛盾的双方归纳到同一概念中时,必然会牺牲形式(事实)的明确性和具体性,才有可能达到目的。因此,贝林企图不牺牲犯罪类型的形式(事实)的明确性,既保留他心目中犯罪的轮郭或者指导形象,又让犯罪的轮廓或者指导形象包容他心目中的例外情形,这是无法完成的任务,真相是贝林发生了错觉,留下了刑法教义学理论大厦轰然倒塌的命门。除了责任能力欠缺情形外,所谓的违法性排除例外,所谓的有责性排除例外,都是先制造错误后,再来纠正错误,多此一举。因此,三阶层体系逻辑上根本不可能成立,而且是无法补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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