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德日刑法教义学伪科学的实质/肖佑良(8)
三阶层体系与上述英美的双层次体系一样,都是第一步判断时先犯了错,先把例外的主客观方面“削足适履”,因而符合了本体要件或者构成要件该当性,把无罪当作有罪了。然后,通过责任充足要件或者违法性与有责性阶层,再来纠正第一步所发生的错误判断。比较而言,三阶层的该当性出现误判,由司法人员纠正,双层次的本体要件出现误判,由被告人纠正,三阶层具有相对优势。我国有不少学者,对于三阶层体系(或者二阶层体系)把例外(违法阻却与责任阻却)纳入体系内处理,以及所谓的层层递进,佩服得五体投地,崇拜到了极致。殊不知,三阶层体系所谓的内部处理例外,所谓的层层递进,无非是贝林的错误使人产生了幻觉,迷惑了大家。出人意料的是,贝林的错误,一百多年来竟然没有被发现,以讹传讹,走向世界,匪夷所思。
在众多的德日阶层体系中,最接近原则例外架构的犯罪论体系是:
第一步:构成要件该当性(违法有责类型)
第二步:违法阻却事由与责任阻却事由
上述阶层体系稍作修改:将第一步的违法有责类型的构成要件进行实体化改造,实现主客观相统一,作为原则。将第二步违法阻却事由与责任阻却事由,作为例外。其中,责任阻却事由仅承担责任能力欠缺时阻却犯罪成立,具有附随因素的例外情形,包括欠缺违法性认识,期待可能性等,都视为违法阻却事由,通过将附随因素纳入违法性检验之中,从而阻却犯罪成立。这里的违法性检验,类似于后面将要阐述的犯罪客体的综合社会危害性大小指标值的检验。需要补充的是,期待可能性之所以纳入违法性检验中去考察,原因就在于期待可能性实际是违法阻却事由发生时的主观方面,期待可能性不具有独立性。经过修改后,前述体系,或者三阶层体系,或者其他阶层体系,都能实现了原则与例外的架构,与英美的双层次体系大同小异,也与下面重组的四要件体系几乎一模一样。
四要件体系。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特拉伊宁的四要件体系被批判为平面耦合式体系,只有定罪规格,没有出罪出口。然而三阶层体系,层层递进,每个阶层都可以出罪,有利于扩大辩护空间。实际上,四要件体系尽管难言完善,但是简单实用,毫无疑问显著进步了。四要件只需稍加调整,就能够实现双层次或者三阶层相同的效果。在四要件中,将主观方面与客观方面合并,强调主客观统一,作为第一步,代表原则。将犯罪客体与犯罪主体纳入第二步,代表例外。其中,将犯罪主体分解为责任能力与身份主体两个部分,身份主体置于第一步中,责任能力置于第二步中。在犯罪客体要件内部,设立综合社会危害性大小指标值,综合社会危害性大小指标值包括两项内容:一是危害行为自身的负能量,二是危害行为保护法益的正能量。正负能量相抵后的结果,就是综合社会危害性大小指标值。按照下列的方式及顺序对四要件进行重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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