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构建“四大检察” 法律监督格局的法理思考/徐凤林
“四大检察”是新一届最高检党组对检察工作进行系统性、整体性、重塑性变革的一个法律学术用语。构建“四大检察”和“十大业务”法律监督总体布局,发挥“四大检察”职能是贯彻习近平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的体现;是适应社会主要矛盾变化、落实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的必然要求;是适应人民群众对法治的新需求、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创新和发展;是人民检察院参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强弱项补短板,为护司法公正、促进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权益,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司法保障的重要途径。
笔者通过学习三大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结合司法改革和监察改革工作实践,就构建“四大检察”新的法律监督格局进行了法理思考,观点如下,供同仁们研讨参考。
一、“四大检察”概念的提出过程
2019年3月15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的决议,“四大检察”写进全国人大决议。2019年以来,检察机关以反贪职能转隶为契机,以内设机构改革为突破口,破解“重刑轻民”,提出刑事检察、民事检察、行政检察、公益诉讼检察“四大检察”全面协调充分发展的目标。最高检按照案件类型重新组建专业化刑事办案机构,分别设立第一检察厅、第二检察厅、第三检察厅、第四检察厅,实行捕诉一体办案机制。设立分别负责民事检察、行政检察工作的第六检察厅和第七检察厅,专设负责公益诉讼检察的第八检察厅、负责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第九检察厅,将控告检察厅、申诉检察厅合并设立第十检察厅,将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14个罪名案件的侦查职责划入第五检察厅。“十大检察厅”和“十大业务”板块正式确立。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总体布局实现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并行发展的态势。2019年初全国检察长会议上,张军检察长对“四大检察”全面协调充分发展提出明确要求:做优刑事检察工作,突出专业化。通过完善办案机制,把捕诉一体在办案质量和效率方面的优势发挥出来。做强民事检察工作,在“深”字上做文章。进一步拓宽思路、积极作为,将民事检察工作做得更实更富成效。做实行政检察工作。要做到精准,抓好典型性、引领性案件的监督,做一件成一件、成一件影响一片,争取双赢多赢共赢效果。做好公益诉讼检察工作,加大工作力度。要把握规律、发现问题、加强指导,与法院和有关行政执法部门进一步加强衔接,完善顶层设计。检察机关通过内设机构的系统性、整体性、重塑性改革,实现了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四大检察”并行的法律监督总体布局,优化了法律监督职能,推动了检察工作换挡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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