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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构建“四大检察” 法律监督格局的法理思考/徐凤林(2)
二、构建“四大检察”法律监督格局的法理思考
思考一:树立检察新理念,全面加强“四大检察”建设
要树立“四大检察”全面协调充分发展新理念,坚持以办案为中心,在办案中监督、在监督中办案的原则,敢于监督、善于监督、依法监督、精准监督,强弱项补短板,优化检察资源配置,做优刑事检察,维护司法公正;做强民事检察,保障民事权益;做实行政检察,促进依法行政;做好公益诉讼,强化公益保护,满足人民群众多元化司法需求,构建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四大检察”并行的新的法律监督格局。以开展“基层建设年”活动为契机,加强队伍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抓好“全覆盖培训、全岗位练兵”活动,提升专业素质和办案能力,打造“四个铁一般”(铁一般的理想信念、铁一般的责任担当、铁一般的过硬本领、铁一般的纪律作风)的检察队伍,以高度的政治自觉、法治自觉、检察自觉积极服务保障常态化疫情防控、脱贫攻坚和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推动“四大检察”全面协调充分发展,为新时代蛟河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贡献检察力量。
思考二:做优刑事检察,维护社会平安稳定
要树立刑事检察“少捕慎诉”理念,实施1+2+n工作模式,启动公安执法办案管理中心派驻检察室工作,构建检察与公安相互监督、优势互补、良性互动的监督新格局。统筹抓好两项监督(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和审判监督,落实落细捕诉一体办案要求,纠正错拘错捕、有案不立有罪不究、降格处理以罚代刑;纠正刑讯逼供、非法取证、漏捕漏诉、滥用强制措施、违法查封和扣押冻结财物等侦查违法行为,提高量刑建议采纳率和精准性,提升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率。强化刑事执行监督和社区矫正检察,深化刑罚执行和强制医疗执行等监督工作,纠正脱管、漏管。建立特殊人群和特殊案件办理机制,落实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保障对未成年人的侦查权,为罪错未成年人回归社会提供帮助。实施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推进刑事和解机制,积极推进刑事和解。落实刑事强制措施和侦查手段监督机制,严格审查执行、变更、撤销刑事强制措施行为。强化刑事案件移交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监督,防止和纠正行政主体有案不移、有案难移、以罚代刑现象发生。督促监管场所做好常态化疫情防控工作,发挥《全国检察机关依法办理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的示范指导作用,指导涉“疫”案件罪名适用,依法追诉妨害疫情防控违法犯罪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维护社会平安稳定。
思考三:做强民事检察,提升民事检察监督质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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