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分别起诉债务人和连带保证人,构成重复起诉吗?/陈召利(3)
需要提醒的是,虽然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有权单独起诉债务人或者保证人,但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8号)第四条第一款有关“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的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不排除人民法院基于案件审理的需要追加债务人为共同被告。即使不追加债务人为共同被告,人民法院也有可能追加债务人为第三人,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在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长春办事处与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2)民二终字第117号民事裁定中认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关于“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的规定,基于查清本案所涉主债务数额等相关事实,明确担保责任范围的需要,应将本案所涉主债务人追加为第三人。”
综上所述,虽然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有权单独起诉债务人或者保证人,对债权人的实体权益并无实质性影响,不存在重复起诉和重复赔偿的问题。但是,我们建议,为了一次性解决纠纷以及节约成本之考虑,债权人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尽可能将债务人和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以免徒增烦恼。
【作者简介】
陈召利,东南大学法学硕士,二级律师,江苏云崖律师事务所合伙人,2017年、2018年均被无锡市律师协会评为无锡市优秀专业律师(公司法类),2017年被江苏省律师协会授予江苏省优秀青年律师,被无锡市司法局、共青团无锡市委员会、无锡市律师协会授予无锡市“十佳”青年律师荣誉称号;入选江苏省律师协会PPP律师人才库(2018)和江苏省财政厅PPP专家库(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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