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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范微信封禁飞书之类行为,网络生态治理是根本/翟巍
防范微信封禁飞书之类行为,网络生态治理是根本

翟巍
华东政法大学竞争法研究中心执行主任
头条号:“翟巍反垄断法评论V”

自2月28日起,飞书相关域名被腾讯旗下微信全面封禁,并且被单方面关闭微信分享API接口。在新冠疫情导致大量企业开启远程办公的背景下,此次封禁事件引发社会各界对网络生态治理缺失情形的广泛关注。就危害属性而言,腾讯公司这一行为损害企业协作办公相关市场中公平与有序竞争的网络生态,它不仅导致现存竞争对手的市场力量式微,而且可能吓阻原本希望进入该相关市场的潜在竞争对手。
近年以来,在网络领域类似腾讯公司封禁飞书的反竞争行为(垄断行为与不正当竞争行为)层出不穷,这逐步导致网络领域相关市场集中度飙升与原有竞争机制疲弱化。而此类情况产生的根本原因是网络生态治理机制的系统性缺失。其表现有二。其一,《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均系渊源于工业时代的部门法体系。在网络经济时代,对于“如何微调此类法律内容以全面规制互联网大型平台企业反竞争行为”的问题,国内立法机关尚未厘清解决路径;而国内反垄断执法、司法机关亦尚在探索通过厘定特殊执法、司法标准方式补白网络生态治理机制的系统性缺失;其二,不少互联网大型平台企业缺乏竞争合规意识,经常实施损害网络领域正常竞争生态的反竞争行为,而受到反竞争行为侵害的企业在依法捍卫自身权益时又常常会困惑于合理救济途径的选择,它们不能清晰区分采用《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不同法律维权时的利弊得失。
为了优化与完善网络生态治理机制,公共权力机关与经营者均应采取契合网络生态治理需求的建设性举措,以防范腾讯公司封禁飞书此类反竞争行为的发生。
一、在网络领域适用反垄断临时性救济措施
在腾讯微信封禁飞书事件中,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明显损害。在企业协作办公相关市场,腾讯公司通过封禁行为阻碍网络产品之间的互通性与兼容性。具体来说,企业微信用户本来可以一方面顺畅使用飞书产品,享受疫情期间飞书产品的免费福利,另一方面可在具有竞争性的企业微信产品与飞书产品之间进行自由切换,从而最大限度地享受远程协作办公的便捷度与自由度;然而,由于腾讯公司采取封禁飞书的行为,这导致原本一并使用企业微信与飞书的用户被迫作出“二选一”的单项选择,或者至少被迫降低使用飞书的频率,这种行为无疑损害了用户权益,无端增加社会资源耗费成本,降低社会资源使用效率,因而腾讯公司此种行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依据域外最新司法判例,即使司法机关尚未最终判定涉嫌实施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垄断行为的互联网平台企业构成违反《反垄断法》行为,也可以基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目的而先行禁止互联网平台企业涉嫌垄断行为的实施。举例而言,在美国2017年HiQ Labs v. LinkedIn案中,LinkedIn公司采用技术手段禁止HiQ公司访问由其运营的职业社交平台上的用户数据。美国加州北区联邦地方法院援引反垄断法理论认为,经过初步证据分析LinkedIn公司可能构成违法的反竞争行为。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角度考量,美国加州北区联邦地方法院在最终对LinkedIn公司涉嫌垄断行为作出法律定性之前,先行采取颁布临时禁令方式禁止LinkedIn公司继续从事涉嫌垄断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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