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全文
防范微信封禁飞书之类行为,网络生态治理是根本/翟巍(3)
对“垄断经营者无需主动消除垄断行为影响”这一问题,域外反垄断立法、执法机关已经开始关注与矫正。譬如,本月初欧盟竞争事务执委维斯塔格表示,欧盟将制定更加严格的反垄断规则,以规制垄断企业压制较小竞争对手的行为。依据维斯塔格的看法,如果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通过排挤较小竞争对手的途径,导致竞争对手不再有可能参与竞争,从而使市场呈现不公平竞争状态,那么现行反垄断规则要求垄断企业停止违法行为的规定并不足以使相关市场恢复正常运作机制;基于此,立法机关有必要制定新的反垄断规则,要求实施垄断行为的企业降低其业已造成的损害竞争影响,主动恢复相关市场的公平竞争状态。在我国《反垄断法》即将修订背景下,国内立法机关亦应在《反垄断法》框架下设定垄断企业新型法律责任,明确要求实施垄断行为的经营者承担主动消除垄断行为负面影响的法定义务,也就是说,实施垄断行为的经营者应当承担将相关市场竞争机制恢复至垄断行为实施前状态的法定义务,以确保相关市场的公平竞争状态。
三、确立互联网大型平台企业的“特殊责任”
在网络领域相关市场,只有确保互联网平台之间的兼容性与互操作性,并保障消费者与企业用户能够在平台之间以及平台内外自由交易,才能提升消费者与企业用户使用网络产品与服务的便捷度与自由度,防止网络产品与服务供给的碎片化与孤岛化,从而构筑网络领域公平与健康的竞争生态。在维护网络生态层面,与中小型平台企业、平台内企业相比,互联网大型平台企业具有更强的市场力量,因而也具有更大的竞争违规风险,所以互联网大型平台企业在行使经营自由权时,理应承担特殊的维护网络生态竞争机制的责任。
我国立法机关在制定《反垄断法》时系以欧盟反垄断法为蓝本。我国《反垄断法》第17条与《欧盟运行条约》(TFEU)第102条是关于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垄断行为的基础性法条。在欧盟反垄断执法与司法实践中,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与其他企业的的经营自由权范畴并不相同,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的经营自由权受到更加严格的限制。欧洲法院的前身欧共体法院早在1983年11月9日第C-322/81号“Michelin”案件中就明确主张,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垄断企业需要承担有别于其他企业的“特殊责任”(besondere Verantwortung),也就是说,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垄断企业不得通过自身行为妨害市场领域中“有效的与不受扭曲的竞争”。
截止去年底数据,腾讯公司企业微信月活跃用户数为6000万,而且腾讯公司正在致力于打通6000万企业微信用户与11亿微信个人用户的内在关联。而截止2019年下半年,作为企业微信主要竞争对手的阿里巴巴旗下钉钉的企业组织数仅约1000万,个人用户数约为2亿。与企业微信、钉钉相比较,飞书等其他竞争性产品的企业用户数还处于劣势。依据《反垄断法》第19条第1款第(一)项,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二分之一的,可以推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基于前述分析,腾讯公司可被推定为在企业协作办公相关市场具有支配地位。尽管中小企业利用技术优势封禁竞争对手产品的行为不太可能构成垄断行为,但具有 “特殊责任”的腾讯公司封禁飞书行为不应属于合法的经营自由行为,而是涉嫌构成违反《反垄断法》第17条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垄断行为,其原因在于,腾讯公司涉嫌通过自身行为妨害企业协作办公市场领域中“有效的与不受扭曲的竞争”。


总共6页     [1]   [2]   3   [4]   [5]   [6]  
上一页     下一页    

声明:本论文由《法律图书馆》网站收藏,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版权为原作者所有,未经作者同意,不得转载。
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