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制度意识 严格落实分级负责制/李钢
强化制度意识 严格落实分级负责制
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届中央纪委四次全会上强调,维护制度权威、保障制度执行,是纪检监察机关的重要职责。中央纪委副书记、国家监委主任杨晓渡在中央纪委国家监委传达学习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会议上指出,纪检监察干部要切实强化制度意识,带头维护制度权威,做制度执行的表率。
纪检监察体制机制是党和国家制度与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严格遵守执行,分级负责制是纪检监察系统关于监督执纪问责、监督调查处置权限管理的重要工作机制。中央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第七条规定:监督执纪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制。该条明确了纪检监察机关对监督执纪(包括问责)事项管辖的一般性原则,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管辖本辖区内的监督执纪事项。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制定的《监察机关监督执法工作规定》从日常监督、谈话函询、初步核实、立案调查全过程对分级负责制给予了具体化、规范化、制度化规定,使这项工作机制更具权威性、可操作性。
纪检监察工作分级负责机制是坚持贯彻党管干部原则、党和国家权力运行体制的具体体现。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不同层级的党员干部和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督,分别对不同层级的违纪或者违法、犯罪人员进行查处,就是坚持党管干部原则的重要体现,是加强党的全面领导的重要举措。分级负责制是落实纪检监察工作双重领导体制的具体工作机制,有利于纪检监察机关做到各司其职、各尽其责,责任明确、界定清晰,规范管辖秩序、提高管辖效率,既可以有效避免争执或推诿,又为信访举报人指明了路径,使其可以按照纪检监察机关管辖范围依法准确行使信访举报权利,也为广大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提供了明确稳定的预期。
为了适应不断变化的现实情况和更好促进工作的实践需要,按照一般性与特殊性关系原理,《规则》紧跟着用第八、九条作出了特殊性规定,作为第七条一般性原则的补充与完善,共同建立起纪检监察工作权限划分与层级管辖科学规范的工作机制。具体包括党的组织关系在地方、干部管理权限在主管部门的党员、干部以及监察对象涉嫌违纪违法的条块管辖权,以地域管理为范畴的指定管辖、提级管辖,通过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的统筹指挥,实现法定条件下管辖权限的转移,实事求是、便捷高效地办理监督执纪问责事项,对及时依法解决管辖争议和处理一些社会关注、难度较大的监督执纪问责事项发挥了重要作用。
从具体实践看,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执行分级负责制不到位问题突出,不平衡特征明显,中央和省级纪委监委认真贯彻执行,市、县纪委监委执行较差。以某省2019年审查调查数据统计情况为例,地级市纪委监委审查调查市管干部数量,占本级审查调查总数量比例最高的为68%,最低的为13.33%,有约4/5地级市纪委监委占比低于50%,超过一半低于30%;县级占比最高的为73.68%,最低的为7.46%,超过4/5占比低于50%,超过一半低于30%。总体看,市、县两级执行分级负责制情况较差的趋势与审查调查工作发展不平衡的特点基本吻合;局部看,市、县两级在执行上呈现同质性,市级执行分级负责制较好,查处市管干部力度较大、占比较高的,所辖县级也相应如此。反之亦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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