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播平台的安全保障义务/刘子娟
直播平台的安全保障义务
刘子娟 南昌大学法学院
摘要:移动互联网技术不断进步,我国网络直播平台如雨后春笋般迅速发展,随之而来的是利益冲突与法律纠纷。基于网络社会的特殊性,要求作为服务提供者和经营者的网络直播平台履行一定的管理义务,以保障权利和维护利益,是打造良好网络环境的应有之意。因此,本文主要探讨直播平台的安全保障义务及其边界,以及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的侵权责任问题。
关键词:直播平台、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责任
根据我国法律制度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被要求承担安全保障义务。网络空间下的安全保障义务的具体义务内容有别于传统实体空间下的安全保障义务内容。囿于网络空间的虚拟性,我们不能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实体空间下的安全保障措施。网络空间条件下,网络服务提供者所采取的措施首先应符合网络空间的自身特点,其次应是在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能力范围内,因此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内容一般应仅包含审核、告知、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措施。
网络平台安全保障义务应类型化、区别化、适当化。我们所熟知的网络平台种类繁多,有交易平台、旅游平台、社交平台等。不同类型的网络平台运营方式不一、义务承受能力不同,安全保障义务也应当有所区别。直播平台是指基于互联网、通信技术, 通过固定或移动的媒介将直播信息实时传播, 主播可开设直播间, 观众进直播间观看, 由网页直播平台、后端管理系统、直播客户共同构成的媒体平台。相较于其他网络平台,直播平台有其明显的特殊性:即时性和随意性,即传播是实时的且直播内容由主播自行决定。由于直播的特性,平台提供者较难进行事前监管,且客观上不可能对所有用户进行即时监管或全程实时监控,难以进行现实救助。安全保障义务应当适当、合理,不可苛以重责,否则只会适得其反,阻碍平台的经营发展。综上,直播平台的安全保障义务只能限定为事前提醒、提供救济保护机制、事后采取必要措施三个方面。
直播平台三大安全保障义务
1、事前提醒义务
虽然直播平台作为技术服务提供者无法预见可能被侵权的内容或者侵权人可能会采取的侵权方式,但是平台应尽到提示、警告的义务。平台应当在《直播合作协议》、《用户服务协议》或者类似文件中明确提示平台用户须尊重他人权利并告知涉嫌侵权的法律责任,防止用户因为不知情或者故意钻空子侵犯他人权利,以起到一定的防控作用,减少不必要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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