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播平台的安全保障义务/刘子娟(2)
2、提供权利保护机制的义务
“通知——删除”规则是《侵权责任法》中规制网络侵权的重要规则,践行此规则的前提就是有通知渠道,确保权利人在被侵权后可以获得权利救济。直播平台不能实时监管和控制直播内容,不知道侵权事实无可厚非,但是当权利人发现自己的权利受到侵犯需要寻求救济而平台未能及时提供相应机制则另当别论。若无投诉功能,则不能算尽到了事前管理责任,对于侵权损害平台难辞其咎。
3、事后采取必要措施的义务
得到通知或自行发现侵权事实后,直播平台应当做出处理,主要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两种方式。对于包含侵权内容的转播频道或者存留视频,直播平台应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措施;对于侵犯他人权利的主播采取封停账户的处置措施,以防再次侵权。
侵权责任的分配方式
有观点认为直播平台用户侵权,合理的责任分配方式应为:直播平台对外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再向侵权者追偿。这样的方式看似合理,既保障被侵权人利益,又节约救济成本,但其实这对直播平台不公平,十分不利于平台自身发展。巨额赔偿款项由平台垫付会导致较大的资金压力,阻碍经营融资;平台与用户之间存在合作关系,责任划分协商如若冲突易破坏合作关系,对内部运营造成不利后果;平台是经营者,用户易推卸责任,不向直播平台偿付而让平台无故受损……因此,平台承担责任与用户承担责任不可混为一谈,对于应担负的责任当分开处理。
1、平台不承担责任
直播平台在主观上无过错、客观上履行了上述安全保障义务的情况下无需对侵权事实承担责任。在王彤宇与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 详见(2018)京0108民初22765号裁判文书]中,法院认为快手公司在起诉前既不明知、也不应知快手APP中存在侵权内容,起诉后亦及时屏蔽了涉案视频和音频,已经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不应承担侵权责任,最终只判快手用户吉约勇勇承担侵权责任。又如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与广州华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详见(2017)京73民终2037号裁判文书]当中,华多公司主观上事前并无过错,客观上事后采取了补救措施,不应当认定侵权事实的发生可归责于华多公司。
2、平台与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因直播平台未能履行好安全保障义务或者有侵权的主观恶意而导致侵权的发生,则平台需与用户承担连带侵权责任。高方雄与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 详见(2018)琼02民终822号裁判文书]中,快手号为SSS388888888的用户在快手APP上发布的信息中披露了高方雄的姓名,并配有高方雄的照片且未对其他面部特征及面部以外的重要可识别身体部位进行打马赛克等方式的技术处理,侵犯了高方雄的隐私权。而被告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未尽到保护未成年人隐私事前提示义务;快手号为SSS388888888的用户专门发布违法案件信息,快手公司并未对可能发布涉及未成年人违法案件信息的该类用户采取任何审核措施,未履行审核义务、事后监管义务,应对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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