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设立外国企业驻华常设代表机构/刘志强盈科合伙人律师
如何设立外国企业驻华常设代表机构
本文作者刘志强,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美国天普大学法律硕士。liuzhiqiang@yingkelawyer.com
近年来,随着中国经济的持续高速增长,越来越多的外国企业看好中国经济的未来发展,来中国做生意。外国企业常设代表机构(以下简称“代表机构”)是外国企业在中国存在的一种重要形式,很多外国企业出于稳妥推进投资项目的考虑,先设立驻华代表机构,待熟悉市场和营商环境后再加大投资,申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本文就旨在简要介绍外国企业如何设立驻华常设代表机构(以下简称“代表机构”)。
一、 代表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2018修正)》(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以下简称代表机构),是指外国企业依照本条例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与该外国企业业务有关的非营利性活动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
因此,代表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设立该代表机构的外国企业承担。
二、 代表机构可以从事相关的非营利性活动
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代表机构不得从事营利性活动。中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但是中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第十四条规定代表机构可以从事与外国企业业务有关的下列活动:(一)与外国企业产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市场调查、展示、宣传活动;(二)与外国企业产品销售、服务提供、境内采购、境内投资有关的联络活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代表机构从事前款规定的业务活动须经批准的,应当取得批准。
因此,代表机构不得从事营利性活动,只可以从事与外国企业产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市场调查、展示、宣传活动;与外国企业产品销售、服务提供、境内采购、境内投资有关的联络活动。中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另有规定代表机构可以从事营利性活动的除外。
三、 代表机构的设立是否需要行政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第二条规定,外国企业确有需要在中国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的,必须提出申请,经过批准,办理登记手续。未经批准、登记的,不得开展常驻业务活动。第四条规定了应当按照业务性质,报请相关的主管委、部、局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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